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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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

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沪房地资物[2001]003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1.12 【实施日期】2001.01.1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已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行风建设工作施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1]0035号 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

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各物业管理企业、各管房单位:

为巩固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成果,使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的各项要求和标准转化为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窗口、从业人员、重点岗位的基本规范,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制定了《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请遵照执行。现就执行《行业规范》提出如下要求: 1 / 2

一、各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行业规范》加强自律、自查、自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在执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一门式”业务受理中、维修应急中的工作质量,尽可能简化手续,方便住户,不断提高服务、维修水平。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在强化企业管理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中,提出高于本《行业规范》的企业规范和服务承诺。 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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