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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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考虑树木在修剪周期内的生长高度。

第8.0.6条 配电线路与特殊管道交叉时,应避开管道的检查井或检查孔,同时,交叉处管道上所有部件应接地。

第8.0.7条 配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第8.0.8条 配电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应符合表8.0.8的要求:

配电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表8.0.8

配电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最大弛度时对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2米 1千伏以下;1米

第8.0.9条 配电线路与铁路、公路、河流、管道和索道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在最大弛度时不应小于表8.0.9所列数值:配电线路与铁路、公路、河流、管道和索

道交叉的最小垂直距离(米) 表8.0.9

注:通航河流的距离系指与最高航行水位的最高船桅顶的距离。

第8.0.10条 配电线路与各种架空电力线路交叉跨越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在最大弛度时不应小于表8.0.10所列数值;且低电压的线路应架设在下方。

配电线路与各种架空电力线路交叉跨越的最小垂直距离(米) 表8.0.10

第九章 接 户 线

第9.0.1条 本章适用于电压在1千伏以下、采用绝缘线、档距在25米以内的自电杆引至建筑物墙外第一支持物之间的一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

第9.0.2条 接户线安装后,在最大弛度情况下,对路面中心垂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通车街道: 6米;

通车困难的街道、人行道、胡同(里、弄、巷):3.5米; 进户点的对地距离不应小于2.5米。

第9.0.3条 接户线的线间距离,在设计未作规定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数值: 自电杆引下者:200毫米; 沿墙敷设者 :150毫米。

第9.0.4条 接户线安装后与建筑物有关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数值: 与上方窗户或阳台的垂直距离:800毫米;与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300毫米; 与下方阳台的垂直距离: 2500毫米; 与窗户或阳台的水平距离: 750毫米; 与墙壁、构架的距离: 50毫米。

第9.0.5条 接户线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在弱电线路上方时垂直距离: 600毫米; 在弱电线路下方时垂直距离: 300毫米;

第9.0.6条 接户线不宜跨越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时,在最大弛度情况下,对建筑物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米。

第9.0.7条 接户线不应从1~10千伏引下线间穿过,接户线不应跨越铁路。 第9.0.8条 两个电源引入的接户线不宜同杆架设。

第9.0.9条 不同规格、不同金属的接户线不应在档距内接连。跨越通车道的接户线不宜有接头。绝缘导线的接头必须用绝缘布包扎。

接户线如遇有铜铝连接时应有可靠的过渡措施。

第十章 工 程 交 接 验 收

第10.0.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导线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 二、电杆组立的各项误差应符合规定; 三、拉线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规定;

四、导线的弛度、相间距离、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规定; 五、电器设备外观应完整无缺损; 六、相位正确、接地良好;

七、沿线的障碍物、应砍伐的树及树枝等杂物应清除完毕。 第10.0.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在原图上修改的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包括施工内容明细表); 三、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四、交叉跨越距离记录及有关协议文件; 五、调整试验记录。

附录一 本规范要求严格程度

用词的说明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必须”; 2.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应”;

2.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2.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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