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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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承包队伍管理,选取一批有能力、有资质、守合同、重信用的分承包队伍参与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确保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行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经济纠纷,杜绝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依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本公司中标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 生产经营科负责分承包队伍的资质评价管理工作,定期发布合格分承包队伍名单,对项目部选用分承包队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相关科室和各分公司配合生产经营科做好项目部选用分承包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部负责分承包队伍的推荐、选用、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分承包队伍与劳务工人的结算兑付工作。

第二章 推荐

第四条 项目部负责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的信息搜集、业绩调查、考察推荐工作,认真据实填写《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调查推荐表》,由项目经理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生产经营科审定。

第五条 生产经营科根据分承包队伍技术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和工程业绩情况,结合项目经理部推荐意见,会同有关科室联合审查后进行注册登记。

第三章 选用

第六条 项目部按照“合理低价,公开竞争,诚信合作”的原则,在生产经营科公布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名单中选用分承包队伍,分承包队伍的施工能力要适应工程要求,要有类似工程业绩。

第七条 工程项目对外的主要分承包合同,项目部必须组织竞标,并将有效竞标报价资料报送生产经营科备案,项目部确定分承包队伍。参加竞标的分承包队伍不少于3家。

第八条 项目部不得选用合格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名单以外的队伍从事工程分承包施工。确因名单内分承包队伍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项目经理可按程序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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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考察、推荐分包队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选用,对于首次进入公司施工的分承包队伍,要进行有效担保。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项目部对分承包队伍实行合同管理,确定管理模式、选定分包队伍后,项目部必须和分承包队伍签订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按照示范文本参照执行。合同签订后报送生产经营科备案。

第十条 项目部必须监督并促使分承包队伍与雇佣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合同须明确劳务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明确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项目部必须保留分承包队伍劳务合同清单,登记每个劳务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部必须监督并促使分承包队伍建立劳务工人工资按日或月结算支付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按照劳务合同约定足额以法定货币支付劳务工人工资。对于与我公司长期合作、信誉好的分承包队伍,项目部可保存分承包方每月支付的经劳务工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复印件,对于其他分承包队伍,由分承包方每月向项目部提供经劳务工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

第十二条 项目部在和分承包队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凡分承包方拖欠、克扣劳务工人工资的,由项目部对分承包队伍所属工人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项目部与分承包方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纠纷由我公司注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日照市人民法院诉讼,要明确分承包方与劳务工人的劳务合同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与企业无关。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分承包队伍的考核管理工作。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项目经理部对分承包队伍的信誉、施工能力、技术水平、组织管理状况和履约等情况作出考核评价,由项目经理签署考核意见后报送生产经营科,作为评定其分承包业绩的依据。此项列入项目部年度考核范围(计5分)。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五条 项目部是对分承包方的结算及对劳务工人的工资兑付的责任主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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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职能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部在结算、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由项目经理承当相应责任,并根据相关责任给予处罚。项目部选用分承包方不合适,对劳务工人工资不能完全兑付,造成不稳定情况发生,公司根据情况给予通报、处罚,项目经理承担相应责任,对再接新工程时作为选用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部根据合同约定对劳务分包队伍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不遵守合同约定劳务分包队伍,公司将根据项目部考核意见将其从分包队伍名单中注销,以后不允许参与我公司工程项目施工。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项目部要积极推进我公司工程项目实现全部使用有资质分承包队伍的工作目标。所有进入我公司的分承包队伍必须具备相应分包资质。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分承包禁止将劳务作业转包或者分包给“包工头”,发现有转包事实,公司将按劳务合同造价的10%给予劳务公司处罚,并解除劳务合同;对公司项目负责人给予1-10万元处罚。项目部要优先选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分承包和劳务队伍。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施工能力强、信誉好,长期与我公司合作但无资质的分承包队伍,经生产经营科和相关科室评价优良后可以使用公司劳务资质。

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生产经营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承诺书

2、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推荐表 3、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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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致:日照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 公司作为 工程的 作业劳务分包方,参加该工程劳务承包﹙包括人工、周转材料、耗材、机械等﹚,为规范我单位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合同法》等文件规定,向贵公司作如下承诺:

1、我公司对本合同各条款已充分考量,为双方洽商一致后的真实结果,对前期的资金投入已有充分准备,合同价款为有正当行业利润的合理承包价。我公司保证不转包工程,不以任何理由中途停工,忠实全面的执行本合同。

2、我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人发放劳动工资,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决不拖欠劳务工人工资,每次发放工资经劳动者本人签字,发放工资由总承包单位专人监督直接发放到劳务人员手中。

3、我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与管理。执行总承包单位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在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的直接监督管理下,做好劳务工资支付工作。 4、如我单位发生资金矛盾时无条件优先支付劳务工工资。

5、我单位成立劳务工资支付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是处置工资纠纷在企业和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把纠纷化解在本单位,决不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拖延。一旦发生上访事件,我单位及时向总包单位汇报,主动做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小负面影响。

6、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如有拖欠,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7、我单位如违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管理办法》,无条件接受贵公司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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