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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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遇付款行拒付, 退票的处理指示。

(四)委托书(或特定存托面函)寄发之前, 须复核信封上收单行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是否正确、完整,复核信件内容,防止错寄漏寄。与收发人员交接手续完备,以分清责任。

第六十九条 收汇处理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七十条 收汇查询

下列情况,我行应主动向外查询:

(一)以“立即贷记”方式托收的, 我行在寄出票据后7个工作日内既没收到贷记通知, 也没收到拒付/退票通知者;

(二)以“收妥贷记”方式托收的, 我行寄出票据30天后, 既没收到贷记通知,也没收到拒付/退票通知者。

第七十一条 退票处理

(一)收汇前退票的处理:收汇前接到国外代收行的退票通知,须在系统中向委托人据实收取国外代收行的各项费用和我行退票费。各分行可根据协议中规定的退票费标准,并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及往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预收相关费用;收到国外代收行退回的票据后,注销我行在票据上的背书,将退回票据连同“退票理由书”退交委托人并办妥签收。并及时在“外币票据托收委托申请书”或/和“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上注明“退票”。

(二)收汇后退票的处理:收汇后接到国外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应视不同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1.票款尚未解付给委托人,我行应立即冲回票款,并向委托人收取国外代收行的各项费用及我行退票手续费。

2.票款已解付给委托人,我行可主动借记委托人账(需办理售汇的还需遵守售汇有关规定),冲回票款及相关费用,另收我行退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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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费。

待收到国外代收行退回的票据后,注销我行在票据上的背书,将退回票据连同“退票理由书”退交委托人签收,并及时在“外币票据托收委托申请书”或/和“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上注明“退票”。

第四章 信用证业务

第一节 进口信用证

第七十二条 开证受理

开证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 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开立信用证承诺书?(首次开证)(见附9)。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书?(见附10)。如申请人提交纸质?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书? 我行应核对其签章是否与在我行预留印鉴相符。如申请人通过网上银行向我行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书?,无需加盖预留印鉴,我行可直接打印使用。如申请人使用电子版开证申请书,我行可先审核,信用证对外开出前,申请人须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纸质开证申请书提交我行。申请人申请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情况下,应提请其选择开证申请书特别条款中“We hereby instruct you or any third party authorized by you to pay the usance draft(s) on sight basis ,the relevant interest and charges will be for account of us.”

(三)申请人与出口商签署的进口合同,如为代理进口,还应提供代理合同。

(四)除非当地外汇局另有规定,如申请人不在“对外付汇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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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录”或被列入“真实性审查名录”的,或属异地企业的,应提交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五)对于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殊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交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对于实行进口自动登记制的货物应提供登记表格等。特殊情况下,如申请人无法提供,应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对外付汇前,补交我行,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三条 审核资料 (一)申请书的审核要点: 1.列明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2.明确申请开出信用证的种类(议付/承兑/延期付款/付款)。 3.明确指示信用证采用信开还是电开方式开出。 4.信用证的币种、金额大小写应清晰、一致。

5.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应准确无误。不接受以合同作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做法。

6.货物数量和价格应与开证金额相吻合。对于存在溢短装条款的开证申请,我行应按溢装金额扣减额度,落实担保措施。对于开证申请时无法确定成交价格的原油等大宗商品的进口开证,除非已落实了有效足额的抵押担保条件,原则上我行不接受金额敞口的条款。

7.单据要求应合理,切合实际,种类不宜过多;单据的份数、出单人应明确、具体;非单据要求的条件应转变成单据要求。

8.价格条款须与相应的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 以及何方负担运费、保费、运输单据的运费表示方法等相吻合。

9.明确规定最迟装期或分期装运时的每期装运时限、交单期,以及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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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各项条款前后一致,内容完整,明确合理,符合国际惯例,各条款间不能相互矛盾、模棱两可。不能有不利于我行资金安全的条款。

11.须注明扣费账号。

12.申请书须用英文填写且不得手写,应以打字机或电脑缮制。 经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后, 如发现有不妥之处, 应立即联系申请人更改,申请人须在更改处签章证实。

(二)外汇政策审核要点:

1.申请书上所列的货物名称、 规格、数量等应与相应批件(如有)相符。

2. 除非当地外汇局另有规定,查验“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如申请人不在名录内,应查核申请人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将相应备案表存档。

3.查验“真实性审查名录”,如申请人被列入名录内,则应查核申请人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将相应备案表存档。

4.如为异地企业,应查核申请人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将相应备案表存档。

第七十四条 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参照?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和偿还能力,按下列要求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

(一)收取全额保证金:

1.申请人使用现汇作为保证金的,我行应将外汇转入保证金账户。

2.申请人使用人民币作为保证金的,我行应将人民币转入保证金账户或要求申请人购汇后将外汇转入保证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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