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文书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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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

编号:【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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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 已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诉称 年 月 日 时 许,在贵单位上班从事 工作时受伤。随后被送到 医院治疗,诊断为“ ”。现要求本局调查核实,依法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对受伤职工身份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地址: ,电话: )作出书面答辩,说明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答辩举证,视为无异议而自愿放弃申辩权利和举证责任,本局将按《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17条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注:本告知书亦称《限期举证通知书》,一般适用于未依法参保且不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的用人单位。现将另一种简易格式附录如下,以供参考。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编号:【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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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材料和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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