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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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以及除外危险的时间。也可以诠释为一种\链条规则\。即如果A-B,B-C,那么A-C④。 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遭受炮弹袭击,炮弹爆炸引起船上火灾,将船舶及船上货物烧毁。在该案中,火灾是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也是造成损失结果的立即原因。但是根据\链条规则\,炮弹袭击、炮弹爆炸、船上火灾、船货损失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在该案中,导致船货毁损的近因应当是链条的顶环炮弹袭击,而非在时间上最接近的损失结果的船上火灾。因此,船货毁损是由于战争险条款中规定的战争武器使用所致,在投保人未投保战争险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在多种原因并存的条件下也存在的三种情况。一是在几个接续发生的原因中没有除外危险则保险人应与赔偿。例如,在海运货物保险中,海水进入货舱并浸湿了皮革,而皮革的异味有熏坏了茶叶,由于这几个原因中不包括除外风险,故保险人应予赔偿。二是如果在几个原因中有除外危险而且该除外危险先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就不应赔偿。例如,地震时除外风险,而火灾是承保风险,由于发生地震而引起火灾,这种损失就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因为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地震。三是如果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除外风险,而该除外风险又发生在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应该予以赔偿。例如,在船舶保险的情况下,船舶发生碰撞之后搁浅,而后又遭遇的敌人炮火的袭击,由于碰撞在先,炮

火袭击在后,如果没有碰撞事故的发生,船舶也不会遭遇袭击,故保险人应该负责赔偿。 三,建议

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在分析海上损失原因和处理保险赔偿责任时所采用。而我国的海上保险制度主要规定在《海商法》和《保险法》之中,但是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建议《海商法》第十四章\海上保险合同\中能详细地规定保险的基本原则,如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另外,我认为保险人在签订保单时应按照公平原则在保单中采用醒目的方式注明其承保范围或字样,最重要的是,其应当在保险单中表明仅在承保风险为近因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鉴于海上保险具有它的特殊性,可以对海上保险法进行专门立法,由此可以更详细地对海上保险起指导性作用。 注释:

①杨良宜,《海上货物保险》,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

②司玉琢,李兆良,《论海上保险的近因原则》,中国海商法年刊,1991年第2卷

③傅廷中,《海商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

④陈朝晖,《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大连大学学报 ,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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