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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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4]2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3.03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20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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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税法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加成征收、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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