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催收追偿指引(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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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催收追偿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工作,改善和提高贷款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主要针对BBR线上业务制定,BBW线下业务按照与银行合作协议的约定来参考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中所述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定义如下: (一)逾期催收:客户未按《借款合同》、保单(期缴业务)约定要求,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缴纳应缴保费,则超过应还款日期1天(含)以上者,即为逾期。为敦促客户按约还款,减少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的损失,专营机构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户按约还款、督促客户偿还已逾期未还的款项。

(二)代位追偿:在取得银行开具的《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后,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即可开展追偿工作。

第四条 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逾期催收、理赔追偿工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客户逾期催收工作,客户经理协助开展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专营机构经理负责审批委外催收、对接委外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

第五条 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制定有效、可执行的逾期催收、代位追偿操作细则,并完善催收绩效考核方案等制度文件。

第二章 逾期催收

第六条 催收的作用不仅是从逾期客户那里收回欠款, 催缴应收款,处理、化解不良贷款演化为坏账的可能,同时也包括维护账户资料,记录新的联络信息(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了解客户逾期的原因,协商并寻找解决客户债务问题的途径,反馈风险信息,帮助专营机构校准市场拓展,推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 贷款逾期后,按照逾期天数可将逾期账户分成如下几种状态:

M1:逾期01-29天(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划分为:逾期01-10天、逾期11-20天、逾期21-29天)

M2:逾期30-59天 M3:逾期60天至理赔 M3+:理赔后代位追偿状态

风险管理岗负责预期催收与代位追偿,并将催收情况及

时在小额信贷系统反馈录入;系统将提供系列统计报表,以支持专营机构做好催收工作。

第八条 专营机构在催收过程中,可酌情采纳如下主要催收方式:

(一)短信催收:由总公司短信平台系统自动发送短信,内容包括:正常应还款日往前第3天提醒、正常还款日当天提醒,以及逾期第3、5、10、15、30天催收短信。逾期后,专营机构可视情况使用短信进行催收。

(二)电话催收:自逾期第1天开始,催收人员应使用(录音)电话拨打客户电话及联系人电话,电话录音留档,并在系统中记录相应信息。如到期还款日在节假日期间或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情况在节假日前对客户进行电话提醒。

(三)上门催收:逾期后,专营机构可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安排上门催收。上门催收由风险管理岗发起,每次上门催收不应少于2人,原则上拟催收客户的归属客户经理须参与上门催收,催收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用照相机、录音笔等工具记录催访过程,并对当天的催访记录整理汇总,并及时在小额信贷系统中登记在案

(四)邮件催收:在逾期后,客户成功还款前,由业务专营机构根据需要向客户发送电子催收邮件,所发送邮件应合规合法。

(五)信函催收:专营机构可根据需要,以挂号信等方式寄送催收信函至客户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信函内容应合规合法。

第九条 催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相关规定合规开展,禁止要求客户将款项打入催收人员个人账户,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以及直线上级主管相应责任。

第十条 催收最低频率实施总部统一管控,M1阶段每1天必须在小额信贷系统中记录一次催收情况,M2阶段每5天必须在小额信贷系统中记录一次催收情况,M3阶段每2天必须在小额信贷系统中记录一次催收情况。催收最低频率将实施IT系统强行管控,此频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三章 代位追偿

第十一条 代位追偿是减少既有损失的有效途径,卓越的追偿效果不仅能够提升当期盈利水平,更能够提升对未出险客户的震慑作用,防止赔款出现系统性风险,以推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取得代位追偿权后,专营机构风险管理岗应登陆小额信贷系统,进行追偿任务的分配(也可在追偿过程中,适时进行任务的调整)。追偿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我追偿或委外追偿,以法律诉讼、上门追缴等手段,对出险客户进行追偿工作。有追偿回款项时,服务运营岗需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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