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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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对过期不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交并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处罚。

四、对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不符合受监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建单位和混凝土构配件、工程用品等生产单位,不准其承担该工程任务。

五、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工程用品等的企业和工程,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其对已使用的工程做出处理。

六、对受监工程有质量否决权。

七、对工程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的单位及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八、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合同、降低资质或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若不按照标准监督检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监督责任。

第五章 经 费 管 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向质量监督站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其取费标准按建设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5—4‰执行。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建设项目计划中单列(在总投资中的其他建设费用内列支)。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站应财务独立,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收取的监督费单独立帐,并向上一级监督站按监督费的20 %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站工作经费,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心站)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规定和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二: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第一章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第一条 凡属煤炭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要向质量监督站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项工程

1、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2、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3、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见附件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4、监理规划。 5、单位工程名细。

6、其它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单位工程(不属于单项工程范围的单位工程)

1、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见附件2)。

3、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4、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施工、监理等企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供变化后的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合同以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 质量监督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3)。

第五条 建设单位凭《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不得开工。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第六条 对于单项工程或大型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对于单位工程,按附件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站要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择期召集责任主体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应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七条 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或监督计划中明确以下重点:

一、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二、对各专业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方式、重点。

三、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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