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法明门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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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本事分中略錄名數(T31.855b-c)

天親菩薩造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一切法者,略有五種: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分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如是次第。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二、別境五者:一、欲,二、勝解,三、念,四、定,五、慧。

三、善十一者: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嗔,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四、煩惱六者:一、貪,二、嗔,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五、隨煩惱二十者: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八、害,九、嫉,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惛沈,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亂。

六、不定四者: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老,十三、住,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方,二十一、時,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法無我。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上(本地分中略錄名數-T44)

天親菩薩造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唐·慈恩法師窺基註解 明·魯庵法師普泰增修

[0046a25] “大”者,揀小為義。“乘”者,運載得名(名義互言)。“百”,數也。“法”,謂世出世之法。故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十一,不相應二十有四,無為法六。故為大乘百法也。“明”乃菩薩無漏之慧,以能破暗故。“門”以開通無壅滯為言。“論”乃揀擇性相,教誡學徒之稱。“本地分中”者,乃《瑜伽論》五分之一。“略錄名數”者,於六百六十法中提綱挈領,取此百法名件數目。此論主急於為人,而欲學者知要也。

又會六釋云:“大乘”者,是能詮教,唯聲、名、句、文四法,故劣。“百法”乃所詮事理,通一百法故勝。將勝就劣,以劣顯勝,云大乘之百法,依士釋也。又“百法”是所緣,乃舉全數故勝。“明”是能緣之慧,即別境五中之一法爾,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百法之明,依主釋也。又“明”是能緣,即別境中慧,故劣。“門”是所緣,通舉百法,故勝。將勝就劣,以劣顯勝,云明之門,依士釋也。又“門”是所詮事理,乃通指百法,故勝。“論”是能詮教,唯聲、名、句、文,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門之論,依主釋也。又“論”為體,乃聲、名、句、文。門為用,於論上有不壅滯之功能。以體就用,攝用歸體,云門即論,持業釋也。又“論”乃體,則取聲、名、句、文四法。“大乘”為用。此論體上有揀小、運載二義,故云大乘。以體就用,攝用歸體,云大乘即論。持業釋也。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之論,依主釋也。又“大”等六字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百法明門之論,依主釋也(亦可謂帶數依主)。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屬所詮,故勝。“門論”二字乃能詮,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百法明之門論,依主釋也(亦帶數依主釋也)。又“大乘”是能詮教體。“門論”是用。此教體上有妙旨悟入之義門,決擇性相教誡學徒,斷惡生善之功用,故名“論”。將體就用,攝用歸體,云大乘即門論,持業釋也(作十釋竟)。

[0046c02] 北天竺富婁沙富羅,此云丈夫國。有國師,婆羅門,姓嬌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藪盤豆,此云天親,乃帝釋之弟毘搜紐天王之後。雖同一名,復有別號。長曰阿僧迦,此云無著,乃菩薩根性。季子,別名比隣持跋婆,此云母兒。蓋比隣持,此云母;跋婆,云子,亦云兒。中子,博學多聞,遍通墳籍,神才俊朗,戒行清白,無與儔匹。兄弟皆兼別號故,法師但名婆藪盤豆,不相濫也。依《瑜伽論》廣造諸論,以釋大乘,發揮非空非有中道之教(詳於舊藏經甚字函婆藪盤豆傳)。

[0046c12]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

如世尊言,原為佛說,乃論主推尊法有所自。一切法等者,總標百法及二無我,以為宗旨,乃一論之綱領也。若究所宗,總一代聖教淺深為次,分而為八。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攝二十部、五部之義,謂:犢子部、法上部、賢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取經部根本一分之義。二、法有我無宗,攝三部全,謂:一切有部、雪山部、多聞部。更兼化地部,末計一分之義。三、法無去來宗,攝七全部,謂:大眾部、鷄胤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飲光部。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義。四、現通假實宗,攝說假部,全末經部一分之義。此上四宗,唯為小乘。五、俗妄真實宗,即說出世部。六、諸法但名宗,即一說部。此二,通於大小乘。七、勝義俱空宗。八、應理圓實宗。後二,唯大。此論旨趣即第八宗,於深密三時,乃第三時也。言三時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時、八部般若,言空;第三時、即《解深密經》,空有雙彰,中道教也。 [0047a02] 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問有五種,謂:利樂有情問、不解問、愚癡問、試驗問、輕觸問。此,即利樂有情問也。

[0047a05]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此總標諸法也。稱理言之,實有無量。以眾生性欲無量,是以《瑜伽》始五識身,歷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豈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種。自此至“真如無為”總答初問。

[0047a10]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心法者,總有六義。一、集起名心,唯屬第八,集諸種子起現行故。二、積集名心,屬前七,轉識能熏,積集諸法種故。或集起屬前七,轉現行,共集熏起種故。或積集名心,屬於第八含藏,積集諸法種故。三、緣慮名心,俱能緣慮自分境故。四、或名為識,了別義故。五、或名為意,等無間故。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識斯皆心分也。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義故。一、恒依心起,二、與心相應,三、繫屬於心。具此三義,名為心所故。要心為依,方得起故。觸等恒與心相應故。既云與心相應,蓋心不與心自相應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應非自性故。相應之義有四,謂:時、依、所緣及事皆同,乃相應也。觸等看與何心生時,便屬彼心之觸等,故如次為三義也。

色法者,識之所依、所緣,乃五根、五境。質礙之色,亦名有對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無對色,即法處色也。

言不相應行法者,行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所法;二、不相應行,即始自“得”終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是也。

言無為法者,即不生不滅,無去無來,非彼非此,絕得絕失,簡異有為,無造作故,名曰無為也。

[0047b05] 一者、最勝故;二、與此相應故;三、所現影故;四、分位差別故;五、所顯示故。

言初心法八種,造善造惡,五趣輪轉乃至成佛,皆此心也。有為法中此最勝故,所以先言。言與此相應故者,謂此心所與其心王常相應故,望於心王,此即為劣。先勝後劣,所以次明。所現影故者,即前色法。謂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變現故。自證雖變,不能親緣,故置影言簡。其見分亦自證變,則非是影。或與自證通為本質故,或簡受所引色非識變影。第六緣時以彼為質,質從影攝。前二能變,此為所變。先能後所,故次言之。分位差別者,言此不相應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別。假立前三是實,此一為假,所以第四明之。言所顯示者,此第五無為之法,乃有六種。謂此無為體性甚深,若不約事以明,無由彰顯故,藉前四斷染成淨之所顯示。前四有為,此即無為。先有後無,所以最後明也。 [0047b23] 如是次第

此結答也。由上如是勝、劣,能、所,實、假,有、無故,云如是次第。此略結上文總標五位章門,下乃備列百法名數也。 [0047b26]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 此總標,下別列

[0047b27] 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 隨根立名,具五義故,謂:依、發、屬、助、如。除根發之識,餘四皆依根之識等,依主也。根發,依士也。雖六識身,皆依意轉,此隨不共意識名依、發等,故五識無相濫矣。蓋兼未自在位言之爾。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0047c05] 七、末那識

華言意識,如藏識名,識即意故。第六意識,如眼識名,識異意故。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以簡心之與識,以積集、了別,劣餘識故。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爾。 [0047c10] 八、阿賴耶識

華言藏識,能含藏諸種故,又具三藏義故。謂能藏、所藏、執藏也。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由斯三義,而得藏名。藏即識也。

[0047c14]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舉總數,以標列章門,下乃隨章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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