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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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结合生态功能红线的保护目标,在以下区域划定生态功能红线:

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

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等5 类共50 个。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4类共25个。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等。

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7.2.1 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我国陆地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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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包括《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生态脆弱区。

(1)生态敏感区

陆地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受人类活动、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影响易于引发生态问题的区域。水土流失敏感区、土地沙化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河湖滨岸敏感区等是我国主要的陆地生态敏感区类型。

(2)生态脆弱区

陆地生态脆弱区主要包括降水、积温、地表土壤基质等条件较难保障植被快速自然恢复需求,频繁受大风、干热等不利气候影响以及受洪水、风浪等强烈冲蚀的区域。东北林草交错区、北方农牧交错区、西北荒漠绿洲交接区、南方红壤丘陵山地区、西南岩溶山地石漠化区、西南山地农牧交错区及青藏高原复合侵蚀区等是我国主要的陆地生态脆弱区类型。

7.2.2 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类型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样性敏感区、海岸侵蚀敏感区、海平面上升影响区和风暴潮增水影响区。

(1)海洋生物多样性敏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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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分布于我国海域和海岸带已建保护区以外的生物物种资源丰富区,如鱼虾产卵场、洄游通道、红树林、海草床和珊瑚礁生态系统等,对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海岸侵蚀敏感区

指受海水波浪和潮汐作用影响强烈,多年或近年处于蚀退状态的自然岸线。

(3)海平面上升影响区

指因全球海平面上升叠加区域地面沉降引起的相对海平面持续上升所导致的海岸带淹没区。

(4)风暴潮增水影响区

指发生风暴潮时,实况潮位高出天文潮位所导致的海岸带淹没区。

7.3 禁止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规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跨省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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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中划定的35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与前述三区有超过60%的重合度,且边界尚未确定,因此在此次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时暂不单独列入划定范围。

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根据不同类型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主要服务功能,开展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与等级划分,将重要性等级高的区域划为生态功能红线。

8.1.1 数据准备

搜集与重要生态功能区相关的各种专题图件与数据,包括植被类型、土壤属性、土地利用、地形以及长时间序列的NDVI、气象数据(气温、降水、太阳总辐射量)等,完成生态系统服务评价前的数据准备工作。

8.1.2 评价方法

针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主要生态功能,开展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土壤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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