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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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 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 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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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行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 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

(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行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评审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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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有限授权,有权审批人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对县级行社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和备案制度。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咨询和备案。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七)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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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客户为自然人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二)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开立金燕卡或个人结算账户; (六)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六条 贷款是指农信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其中流资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按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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