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简政放权改革方案-深圳现代创新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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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政放权改革的十条主要原则

根据李克强总理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初步确定本次我市简政放权改革的主要原则:

(一)按照李克强总理5月12日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在简政放权的改革中,“除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外,其他的审批事项原则上要以取消为主”。

(二)在政府的调节和管理经济活动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凡是企业的经济活动不涉及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政府通过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监管,可以引导和调整的经济事项,原则上取消政府审批或核准。

(三)在政府管理各类公共事务中,凡是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原则上取消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在政府管理企业、社会、公民个人的各类活动以及在商事登记过程中,凡是政府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实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审批核准事项和前置、后置性办证事项,原则上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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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不同所有制企业、组织提供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和均等化的服务,探索内外资企业实施同等国民待遇,在各种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凡是对国有企业和组织没有设立的项目,对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同类项目原则上取消;凡是对政府公办的没有设立的项目,对社会民办的同类项目原则上取消;凡是对内资企业没有设立的项目,对外资尤其是港、澳、台资的同类项目原则上取消。

(六)根据国务院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要求,对我市现有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核准事项原则上取消。对其中部分属于涉及证照、签注、登记等事项,转为政府的服务事项。

(七)凡是涉及各类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评比达标的事项,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发证的项目外,原则上转交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审批、核准、备案有关资质、资格认定事项。

(八)凡是由国家、省有关部门最终审批的企业经济活动,企业能够自主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社会责任的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原则上取消项目的初审、初评环节。

(九)凡是市政府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对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的活动进行最终审批的部门要求其他政府部门提供初审、核准、出具意见的事项,原则上取消协办部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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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审批环节,由终审部门一次性审批。

(十)凡是通过政府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方式能够获得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有关审批事项信息的,除终审部门保留审批、核准、备案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再保留备案事项。

三、简政放权改革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改革

1、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78项,占比33.27%。具体项目目录见附表8-1。

2、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75项,占比32.71%。具体项目目录及理由说明见附表8-2。

3、合并行政许可事项115项,占比21.50%。具体项目目录及理由说明见附表8-3。

4、转移行政许可事项67项,占比12.52%。具体项目目录及理由说明见附表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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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行政许可事项改革情况统计图

在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交委涉及事项21项,占比11.80%;规土委涉及事项19项,占比10.67%;公安局涉及事项19项,占比10.67%。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涉及事项15项,占比8.43%。具体见图3-2。

图3-2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分部门统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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