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财务报表审计失败的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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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财务报表审计失败的认定分析

审计失败即审计人员没有遵循审计准则而导致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认定为审计失败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首先,从审计结果来看,出具的审计意见是错误的;其次,从审计过程来看,没有遵循审计准则。这两个条件应是因果关系,即因为没有遵循审计准则,所以才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审计工作即使按照审计准则进行,也可能发表错误的审计意见。这是由审计风险的客观性决定的,即由于审计风险总是存在的,所以,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此外,审计准则本身也存在缺陷,即使按照准则进行审计,审计结 果(即发表的审计意见)也可能是错误的。对审计人员来讲,这一结果无法控制。因此,审计者不应为错误的结果承担责任,我们也不能认定这是审计人员的审计失败。

如果仅根据上述两个条件来认定是否属于审计失败将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审计准则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没有遵循审计准则也相应包括了很多方面。而且,判断有没有遵循审计准则以及审计意见到底是对还是错都十分主观,这给实际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因此,有必要将标准细化。本文拟结合东方电子会计报表的审计谈谈对审计失败的认定。 2001年7月,东方电子股价莫名下跌,同年9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对东方电子立案调查。此后,东方电子的股价一路下挫。同年10月,公司公告承认“在信息披露、利润确认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结果将以证监会调查结论为准”。 2003年1月,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东

方电子的主管责任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对其分别进行了民事和刑事处罚。

2004年2月20日,ST东方董事会公告称,认定原在公司反映的出售股票收入扣除税收以外的10.39亿元应归集团公司所有,而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豁免公司因出售股票收入形成的对集团公司的债务10.031亿元。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项收入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至此,东方电子财务造假案告一段落。 1、审计工作未达到审计目标。对独立审计来说,审计目标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就公司财务报表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审计意见;第二是揭露财务报表中可能存在的重大欺诈舞弊行为和非法行为”(徐政旦、谢英,2002)。可见,若未出具一个正确的审计意见,未能揭露重大的错误、舞弊和非法行为,就是未达到审计目标。未达到审计目标是审计失败的结果,若不存在这个结果,就不能认为审计工作是失败的。┌────┬──────┬──────┬──────┬──────┐├────┼──────┼──────┼──────┼──────┤

│ │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烟台乾聚│山东烟台乾聚│山东烟台乾聚│

│审计机构│ │ │ │ │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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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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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即原山东省烟台市会计师事务所) 如此重大的会计舞弊和非法行为,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竟丝毫未发现,还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就涉及的金额及性质,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保留意见甚至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从审计结果看,对东方电子1997年至2000年的审计是不成功的。

2、审计人员未履行审计职责,应承担法律责任。审计责任包括审计的职业责任(简称审计职责)和法律责任两部分。

首先,审计职责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审计目标决定了审计职责,审计的职业责任在于“运用恰当的审计技术和方法保质保量地实现审计目标”(徐政旦、谢荣,2002)。围绕审计目标,审计职责主要有两大方面:第一,审计人员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的评价;第二,审计人员必须揭露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漏报和舞弊行为。否则,有可能被认为审计是失败的。

其次,若被认定为审计失败,审计人员一般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

因缺少应有的合理的谨慎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审计人员应承担普通过失或重大过失责任;对于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的错误行为,则要承担欺诈责任。

从东方电子的财务报表审计来看,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们既没有对会计报表的反映情况作出正确的评价,也没有揭露出重大的错报,可以认为他们并没有很好地履行审计职责。鉴于涉及事项的影响十分重大,对东方电子实施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至少应承担过失责任。

3、在审计过程中,采用的审计方法不当或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在运用一定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基础上才能表示审计意见,审计失败往往跟采用不恰当的审计方法联系在一起。审计方法一般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几种。审计方法运用不当会给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留下空间。对于一些科目的审计,有些审计程序是必须的,例如应收账款的函证、存货的监盘等。缺少这些必要的审计程序,一些重大的错报漏报、会计舞弊等行为就很难被发现。

东方电子主要是采用私刻客户印章、粘贴复印等方法伪造销售合同、虚开销售发票,以将炒股收益洗成主营业务收入。按惯例,审计人员应要求企业向其提供所有与当期有关的销售合同原件,然后抽取部分进行函证。对于重大事项,如果回函情况不好,会计师事务所要么采取其他方式进一步确认,要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在一次接受采访时称,它们曾选择一些客户

进行函证(接近200封),发函比例在70%以上,但回函情况不是很理想(大概100封左右)。而接下来注册会计师是否实行了替代审计程序我们无从所知道,但至少在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没有关于这方面的任何说明。事实上,乾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具体的函证程序也极不规范。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审计人员应亲自向银行和第三方发询证函,以验证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该所负责审计的有关人员却把应亲自进行的调查、询证等工作交由东方电子去完成,对部分回函印章不规范以及回函是复印件、传真件等不正常情况亦未认真审查。这使得函证这一重要的审计程序流于形式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最后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最重要原因。

此外,未认真执行三级复核程序也是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次次的审计过程中,面对一堆堆盖满假印章的假合同和一份份破绽百出的会计报表,该事务所各年度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认真复核,便一次次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3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也就是说,审计人员在执业时应抱着怀疑的态度,不放过任何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疑问。主营业务收入是衡量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这一科目时却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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