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身保险习题及案例 2008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4.人身保险习题及案例 2008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二、能否用不可抗辩条款处理保险案件

案情介绍:1996年10月,李某因患肺气肿病不能正常工作办理了提前病退手续。1996年12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到李某所在公司的员工宿舍推销保险。

李某看了相关保险条款的内容后,在业务员的动员下,为自己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间从1996年12月18日开始,李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李某按时缴纳了保险费。1999年5月17日,李某因肺心病去世。于是李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明显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的投保条件,并认为李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李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密切的联系,其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李某之子则认为该保险合同生效已超过两年,应当适用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此来抗辩,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对此,双方争执不下。李某之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保险金。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三、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要明确说明

案情介绍:1999年11月12日,张某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治疗,同年12月6日,张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福馨两全保险合同一份,保险金额为3万元,并附加定期保险(A型)合同一份,保险金额3万元;附加医疗保险一份。张某指

定自己的妻子何某为受益人。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对上述责任免除事项未向投保人张某直接说明,张某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2000年9月,张某又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2001年1月,保险公司继续向张某收取这两份保单的保险费,但拒绝承保附加医疗保险。2001年3月22日,张某病故。张某的妻子何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同年11月29日,保险公司向何某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张某在投保前已经被确诊为患有肝硬化等疾病,但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何某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四、人寿保单复效也应如实告知吗?

案情介绍:贾某于1998年5月3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康乐险附加住院安心险一份。在按期缴纳了1998年、1999年两年的保险费后,没有按期缴纳2000年的保险费。2000年7月28日,贾某以“排便困难二月余”为原因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直肠癌,在医院做了直肠癌根除手术。9月9日,贾某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并在健康声明书中告知为正常。保险公司同意了贾某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2001年3月20日,贾某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受益人贾某的儿子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支付死亡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及时了解到贾某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直肠癌的情况,于是拒绝了受益人的申请,并单方解除了保险合同。贾某的儿子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五、保单复效后宽限期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王先生1996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王先生在1997年和1998年均按期缴纳了保险费。但直到1999年7月10日,超过缴费宽限期王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1999年8月2日,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缴纳了1999年度的保险费。保险

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2000年9月6日,王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王先生还没有缴纳2000年度的保险费。王先生的夫人张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王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为由,向张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并退还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张女士不服,诉至法院。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六、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案情介绍: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请问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

七、这笔保险金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案情介绍: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此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八、离婚影响受益人的权益吗?

案情介绍:李某系某公司秘书,1997年12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数份

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8万元,她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丈夫孙某。1999年10月李某与丈夫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2000年3月12日,李某在外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头部严重受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某的父亲在清理女儿的遗物时发现了李某的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孙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十、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杀害的保险金给付问题

案情简介:小学生张某,女,12岁。其生母与其生父离婚后,她与她14岁的姐姐随生母一起生活。19XX年1月,张某的生母与王某结婚组成新的家庭。同年3月,张某所在学校的学生集体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险,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指定受益人,当时在老师的询问下,张某将其继父填入受益人栏中。5月,张某的生母与继父因感情不和而离婚。6月,张某的继父因复婚和子女问题与其生母争吵,并杀害其生母,之后又杀死了张某。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十一、这笔身故保险金应由谁领取?

案情介绍:2002年1月赵女士为其母亲田某购买终身寿险一份、经母亲同意赵女士为受益人。当年母女俩在赴外地途中因车祸双双死亡。赵女士有一哥赵刚在外地赶回家办完丧事,即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提出保险金请求权;同时赵女士丈夫也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请求权,为此俩人发生争议。本案存在下列三种情况:①赵女士后于其母死亡;②赵女士先于其母死亡;③赵女士与其母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请问保险金分别应如何处理?

十二、医疗费用的给付是否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案情介绍:19XX年10月的一天,某市中心学校学生A与同学B在动手打架时,被B打成小腿骨折,经住院治疗痊愈,共花医疗费2400余元。A住院期间,B及其父母曾携带物品多次看望,并深表歉意,A伤好出院后,其医疗费用由B的父母全部承担。A所在学校早在年初就为全体同学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期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