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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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沿海及港口水域船舶交通服务与安全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通航秩序,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福建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内设福建VTS协调中心负责福建VTS日常运行业务的监督与协调;福州VTS中心、泉州VTS中心和厦门VTS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 福建VTS由福建沿海VTS(以下简称沿海VTS)和福建港口VTS(以下简称港口VTS)构成。沿海VTS与港口VTS区域划分、船舶报告线(点)设置以及各VTS中心管理区域与呼叫频道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五条 下列船舶在沿海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向所在区域VTS中心报告: (一)客船(渡船除外);

(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四)30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第六条 下列船舶在港口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向所在区域VTS中心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乘客定额超过50客位的客船(渡船除外); (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四)从事拖带的船舶;

(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六)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第七条 船舶驶抵福建VTS区域应当向所在区域VTS中心报告下列内容: (一) 船名、国籍、呼号、总吨、总长、船舶种类; (二) 船位、上一港名称、下一港名称; (三) 载货(客)情况、吃水;

(四) 所在区域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配备有AIS设备并正确设置船舶与航次信息的船舶,报告时可仅报告船名和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船舶在福建VTS区域内航经报告线(点)应当向驶入区域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所在报告线(点)名称和动态。

第九条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向所在区域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或泊位、锚位)和动态:

(一)停泊或锚泊后; (二)开航前; (三)移泊前。

在港口VTS区域内的船舶开航前还应当报告吃水、载客(货)情况、驶往港以及所在区域VTS中心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船舶发生或者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域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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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事件经过(或紧急、异常情况)、请求以及所在区域VTS中心要求的其他情况: (一)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人员意外、保安事件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移位、灭失、损坏、异常;

(三)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以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 船舶在港口VTS区域内进行下列作业,除遵守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在作业开始与结束时向所在区域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和作业类型: (一)拆修主机、锅炉、锚机、舵机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二)试航、试车; (三)校正罗经; (四)释放救生艇筏;

(五)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二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当向所在区域VTS中心报告船名、登离船时间、地点和引航员编号。

第十三条 在港口VTS区域内进出港口的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当提前向VTS中心报告船舶进出港、移泊和引航计划。

第十四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可自愿参照本章规定向VTS中心报告。

第三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五条 VTS中心通过VHF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通(警)告、打捞、清污、救助以及其他海上航行安全信息。

第十六条 VTS中心为避免船舶发生紧迫局面或者海上交通事故,可向其管理区域内的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警告。

第十七条 应港口VTS区域内船舶的请求,VTS中心可提供必要的助航服务和有关安全航行的建议。

船舶不再需要服务时,应当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四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八条 船舶在福建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所在水域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在福建VTS区域内遇有下列情形时,VTS中心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对船舶采取限速航行、限时航行、单向通航、区域禁航和封航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一) 大型或者超大型船舶进出港; (二) 恶劣天气海况;

(三) 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军事演习;

(四) 影响航行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险情或者突发事件; (五) 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VTS中心在实施交通组织与服务时,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对船舶进出港动态计划进行调整、变更。

第二十一条 除因特殊情况并经所在区域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当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二十二条 拟在港口VTS区域内锚泊的船舶,应当向所在区域VTS中心提前申请并按照指定的锚地锚泊。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区域VTS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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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第五章 通信值守

第二十三条 在福建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值守VHF16频道外,还应当值守所在区域VTS中心的VHF呼叫频道,按照本细则进行船舶报告,并及时回答VTS中心的呼叫和询问。

第二十四条 船舶与VTS中心之间的通信联系应当通过VHF以及其他有效手段达成。 第二十五条 VHF通话应当简明、扼要、清晰,使用标准航海通信用语。 通信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者英语。

第二十六条 配备AIS的船舶,应当按照实际状况正确设置船舶与航次信息,并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七条 任何VHF船台和岸台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除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报告外,不得占用、干扰VTS中心的VHF频道或者在相应的VHF频道上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由主管机关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实施,不免除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航行安全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形式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沿海VTS、港口VTS区域划分以及船舶报告线(点)、VTS中心管理区域和VHF频道

一、沿海VTS

在沿海VTS区域内,VTS中心主要为船舶提供信息服务,在发生海上应急事件或者必要时对船舶交通秩序进行合理的组织与协调。 (一)区域划分

沿海VTS区域,是指由L1、N1、N2、N3、L4五条船舶报告线所围成的、港口水域除外的福建沿海水域。沿海VTS自北向南划分为三个管理区域,具体如下: 1、沿海第Ⅰ区:L1、N1、L2报告线围成的沿海水域。 2、沿海第Ⅱ区:L2、N2、L3报告线围成的沿海水域。 3、沿海第Ⅲ区:L3、N3、L4报告线围成的沿海水域。 (二)船舶报告线位置

1、L1报告线:26°30′00″N/120°03′15″E与26°30′00″N/120°21′00″E两点的连线。

2、L2报告线:25°12′00″N/119°18′00″E与25°12′00″N/120°03′22″E两点的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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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3报告线:24°30′50″N/118°34′15″E与24°30′50″N/119°11′46″E两点的连线。

4、L4报告线:23°36′12″N/117°14′00″E与23°30′00″N/117°14′00″E、23°30′00″N/117°55′32″E三点的连线。

5、N1报告线:26°30′00″N/120°21′00″E与25°21′16″N/120°15′00″E、25°12′00″N/120°03′22″E三点的连线。

6、N2报告线:25°12′00″N/120°03′22″E与24°30′50″N/119°11′46″E两点的连线。

7、N3报告线:24°30′50″N/119°11′46″E与23°30′00″N/117°55′32″E两点的连线。

二、港口VTS

港口VTS是福建各港口VTS的统称,现包括湄洲湾VTS和厦门VTS两个港口VTS。在港口VTS区域内,VTS中心主要对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信息、助航、交通组织、联合行动及应急服务。 (一)湄洲湾VTS 1、湄洲湾VTS区域:

是指由南报告线、东报告线二条报告线与湄洲湾内岸线所围成的水域。 2、船舶报告线位置: (1)南报告线:鹅尾山东端(25°01′39″N/119°07′18″E)与剑屿灯塔(24°57′57″N/119°01′56″E)两点的连线。

(2)东报告线:湄洲岛西北端(25°04′53″N/119°06′17″E)与山柄南端(25°06′44″N/119°06′02″E)两点的连线。 (二)厦门VTS 1、厦门VTS区域:

是指由东南线、西线以及港内岸线和厦门高集海堤所围成的水域。

(1)东南线:以镇海角灯塔(概位: 24°16′12″N /118°07′54″E)为圆心,12海里为半径,方位011°至230°的圆弧线。

(2)西线:自九龙江口北岸沿117°58′00″E经线向南至24°26′00″N纬线,然后向东至118°00′00″E经线再向南至南岸的连线。 2、船舶报告线(点)位置:

(1)东南报告线:以镇海角灯塔(概位: 24°16′12″N/118°07′54″E)为圆心,12海里为半径,方位055°至230°的圆弧线。 (2)西报告线(同“西线”):自九龙江口北岸沿117°58′00″E 经线向南至24°26′00″N纬线,然后向东至118°00′00″E经线再向南至南岸的连线。

(3)九节礁报告点:航经正横九节礁灯桩(位置:24°20′12″N/118°09′42″E)。 (4)土屿报告点:航经正横土屿(位置:24°27′12″N/118°11′18″E)。 三、各VTS中心管理区域及VHF频道

(一)福州VTS中心负责管理福建VTS沿海第Ⅰ区,呼叫频道为VHF12。

(二)泉州VTS中心负责管理福建VTS沿海第Ⅱ区和湄洲湾VTS区域,沿海第Ⅱ区呼叫频道VHF69,湄洲湾VTS呼叫频道为VHF10。

(三)厦门VTS中心负责管理福建VTS沿海第Ⅲ区和厦门VTS区域,沿海第Ⅲ区呼叫频道为VHF67,厦门VTS呼叫频道为VHF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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