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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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三(物权法专题部分)

案例分析一(20分) 甲有录音机一台,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 丁又遗失, 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 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 甲要求取回, 戊不允,遂起纠纷。甲可否取回?

答:可以,由于乙之后的人都没有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善意取 得,从甲到戊的过程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

体现的是物权的追及效力。 但是物权追及效力的形式,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第三人的善意或时效会构成追及权的阻断。 上例中若将乙、丙关系改为乙卖与丙,其他 情节不变,则甲能否从戊处取回呢? 甲不能,但丙可以。从乙到丙的过程中 丙通过购买行为取得了录 音机的所有权。强调下, ( 只限于合理价格内的动产的买卖行为,所以甲只能向乙主张债权, 已经丧失了录音机的所有权。同理,丙可以向戊主张所有权,取回收音机。

案例分析二(10分)

甲有楼房一幢,估价2000万元。8月1日甲向乙 银行借款1000万元,并以楼房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 同,于8月7日向市房产局作了登记手续。8月3日甲 又向丙银行借款1000万元,并以同一幢楼房签订抵 押合同,于当日在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一年后,乙、丙银行债权均到期,甲无力偿还。乙、 丙银行申请拍卖楼房,得款1500万元。问:乙、丙 如何受偿?

答:丙之抵押优先于乙,故:丙优先受偿; 剩余房款再由乙受偿;乙的其余债权转 为一般债权,由甲负责偿还。

案例分析三(10分)

甲有高级音响一套,价值1万元左右。8月1日,甲因欠债将音响抵押给乙;8月2日又抵押给丙,并于当日办理了登记手续;8月3日又将音响出质给丁。丁在占有期间,发现音响存有故障,于是带到戊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费1000元。戊修好后中,丁不付修理费,故戊扣押下来,2个月后丁仍未付费。问:上述乙、丙、丁、戊的权利如何实现?

答:戊享有留置权,戊的债权可以优先于其他人得到清偿;丙的抵押权已登记,丙的债权可以第二顺序清偿;丁享有质权,丁的债权可以第三顺序清偿;乙的抵押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最后得到清偿。

案例分析四(20分)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古玩商乙误以为无 主物捡回家,在古玩城自己经营的摊位上以5000元 卖与丙,不久甲发现,向丙追索,可否?

答:可以,但要支付丙付出的5000元,就该 5000元甲可以向乙追偿,请求权基础可以选择不当 得利或者侵权赔偿。因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 该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支付受让人 支付的费用,以保护此类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设上例中,市民乙捡回家后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 乙遂以之相赠或以5000元出售。后甲发现,向丙追索。可否?

答案:可以,且不需付费。至于乙丙之间,相赠的,相安无事;出售的, 丙可以向乙追回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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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1 或例2 中,乙赠与或者出售给丙,甲知道后又过了3 年了, 甲还可否向丙主张追回? 答案:否。

案例分析五(20分)

某村村民赵某的一头母牛在一次放牛归来的路上走失,该牛被邻县的 农民王某拾得并带回家中。王某在拾得母牛之后,过了一段时间见无人寻找,就将该牛以合 理的价格卖给了本村的村民郑某, 郑某在购牛时并不知道王某所卖之牛系拾来的。 半年之后, 郑某所买之牛经配种产下一头牛犊。赵某在母牛走失以后一直没有停止寻找,2008 年 7 月 的一次偶然机会,赵某发现其所丢之母牛在郑某处,遂要求郑某返还母牛及牛犊,郑某以自 己是从王某手中以合理的价格买来为由, 拒绝返还给赵某, 双方就母牛及牛犊的所有权产生 争议。 问题:(1)结合物权法,分析郑某能否取得母牛的所有权? (2)结合物权法,分析郑某能否取得牛犊的所有权?

1、在本案中,母牛属于遗失物,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郑某不能依善意而取得母牛的所有权。(1分) 2、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郑某为善意占有人,其依据物权法规定,无法取得孳息牛犊的所有权,但其可以要求赵某支付必要的饲养及育种费用。

论述题(20分)

试论物权公示的方法和物权公示的效力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的公示方法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的移转即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此外,对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权利,物权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公示方法。物权的公示效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生了物权设立和变更的效力,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产生了公信力,即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于权利人进行了交易,对此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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