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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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考入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学历教育的;

(五)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六条 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事部门不得解除合同:

(一)在合同期内,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的;

(二)在本工作岗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现有医疗条件下经权威机构鉴定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五)女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负责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和目标责任管理;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要建立工作日志,记录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每季度至少要向(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如违反合同规定,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补偿或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未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自动离职或因违约未承担违约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全省范围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普通高等教育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招考,5年内不得参加各类领导干部招考。

第四十一条 聘用期间,主要因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原因给单位、集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害,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考 核

第四十二条 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负责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定量分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十三条 年度请假(含病假)30天及以上,或年度在村(社区)出勤率达不到95%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年度在村(社区)出勤率达不到85%,或连续旷工10天和全年累计旷工20天及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活动;评选的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参与评选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总数的15%。市(州)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开展评选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活动。

第四十五条 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聘用期满后的考核,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综合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聘用期工作情况确定考评等次。

第四十六条 考核和评优结果记入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奖励、培训、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是指参加四川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考试合格,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聘用合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省项目)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的大学生,服务期满两年,申请留在村(社区)工作的,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批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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