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新旧对比表(WORD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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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 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则第六十条)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为住所。 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总则第六十四条)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 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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