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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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贷款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对贷款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借款人以及担保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保证质量。必要时应当到实地核实有关资料情况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与个人客户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的借款人、担保人、信贷员要实行“三见面”,依法合理办理相关手续。信贷调查岗和信贷审批岗应当有签署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贷款意见。

第二十条 对超过个人贷款审批权限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并由最终有权贷款审批人员确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由公司股东会、董事长集体研究决定的个人贷款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明确的贷款意见。

第二十一条 每笔个人贷款到期前,有关经办信贷人员必须发送到期贷款书面通知书,并留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签收的存档。对个人不良贷款信贷经办人员应当加强催收并取得催收回执,确需要起诉的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实施,但必须注意确保诉讼时效。

第二十三条 余额3万元(含3万元)以内小额农户贷款由公司授权的信贷人员发放,具体由公司董事长掌握。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贷款实行单户最高限额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由资金、风险管理水平等确定最高贷款限额。对但个个人贷

款户(含保证人的担保额度)确定单户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第二十五条 制定明确的部门与岗位的监督职责。实行信贷分离要明确指定各部门监督的职责。实行“双签”的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由于信贷人员短缺不能实行“双签”的,信贷经办人员在其权限内发放的个人贷款,应当由财务人员负责监督,并制定财务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制定个人贷款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保证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个人贷款检查制度。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对构成“三违”贷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大额个人贷款出现风险问题,应当督促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并落实信贷部门予以监督。应定期上报风险处置进度,努力化解风险。

第二十九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要规定比例控制,对于超过比例的信贷人员必须暂停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对信贷经办人员不良贷款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采取下岗清收或其他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暗战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发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消费性贷款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应当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制度》(人行、银监会令)、《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指引》(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应当实行《农户小额 信用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并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的、制定相关补充细则、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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