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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项类别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按丰收奖一、二、三等奖对待,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县及县以下农

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乡镇(或区域站)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量的60%以上。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

贡献奖和合作奖不分设奖励等级,获奖人员在晋升职称、职务、评选先进时,均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含两个)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奖励周期:三年一届,最近一次评审时间为2011-2013年度。 三、奖励要求

(一)成果奖:近3年内(以申报截止日期上溯3年)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具有近三年的成果应用证明;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

关物化新成果需具有相关证明,如专利证书、品种审定证书等;已获得国家奖、部级奖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丰收奖;获得过省级及以下奖励的成果可申报丰收奖。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要求: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5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须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其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8个,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专家组评审方法:专家组对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项目进行差额评审,未评选上一、二等奖的项目直接列入三等奖,且置顶排序,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经专家组复核后进行末位淘汰。

(二)贡献奖:贡献奖申请人包括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三类,具体要求如下:

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乡镇(含区片)站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同时,须满足以下五项要求:(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促进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2)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5)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县及县以下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此外,须满足上述五项要求中的任意三项。

农业科技示范户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含)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曾经获得过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合作奖: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主要合作单位不少于3个;每个合作单位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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