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位婚姻法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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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位婚姻法整理笔记

1、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调节两性关系(2)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3)实现人口在生产(4)组织消费(5)教育子女 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自然人离婚、结婚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强迫,任何第三者也不得加以干涉); (2)一夫一妻原则(①禁止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在行结婚的行为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原则(①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②夫妻在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③父母在抚养、教育、管教、保护子女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计划生育原则;

(6)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①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②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和平、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5、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特征:(1)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形成亲属法律关系;

(2)亲属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的发生必须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之一); (3)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4)法律确认的亲属之间互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6、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7、配偶关系的发生和中止:即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1)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

(2)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收养解除而终止。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可因继父母与继子女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或由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

8、在婚姻家庭法上,亲属关系主要发生如下效力:

(1)扶养效力(2)继承效力(3)共同财产效力(4)禁婚效力 9、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点:(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10、结婚必备的条件:

(1)须有结婚合意(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须到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双方各延迟3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11、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 (2)禁止结婚的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重型精神病)。 12、结婚程序:婚姻成立的程序,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类型: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程序,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具体环节。 13、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非双方自愿(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14、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构成要件:(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5、可撤销婚姻:指不具有某些法定条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欺诈而结婚的,受胁迫或欺诈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重大误解而结婚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情请求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16、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分类:(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2)按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3)按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 17、夫妻财产制的具体类型:

(1)共同财产制(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分别财产制(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3)剩余共同财产制(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由夫妻双方分享);

(4)统一财产制(除婚后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固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5)联合财产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18、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①工资、奖金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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