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南雅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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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 防范预防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五章 纠纷评估 第六章 性质认定 第七章 经济罚则 第八章 行政罚则 第九章 风险基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做到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到位,以警示全院工作人员依法执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相关卫生法规,结合长沙南雅医院院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院各临床医疗、医技药科室、各职能科室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临床医护诊疗操作规范、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和南雅医院各项规定。

第三条 医院另外制定医疗纠纷(事故)预警制度。医疗纠纷(事故)高危科室,要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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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室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科内医疗纠纷(事故)预防防范预案,并报医务科备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医疗安全工作实行医院主管院领导负责制和科主任负责制。医院各主管院领导、各临床科室主任、各职能科室主任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对其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承担相应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医务科在主管业务的副院长领导下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

第六条 各临床、医技药等部门主任负责本科室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协助医务科对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工作。

第七条 医院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遇有暴力倾向苗头时,负责向警方及时报告。当医患双方谈判时,应医务科要求指派保卫人员全程陪同医院谈判代表,不得离开谈判现场,确保谈判代表人身安全。对于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卫科要果断制止,并负责现场取证,向警方和医务科提供证据。当患方在医院科室恶意闹事时,当事科室应立即通知保卫科,保卫科应在5分钟之内到达当事科室,并在闹事平息之前保卫科不得离开现场,保卫科应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务科、相关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务科尽快、有效的介入解决纠纷。

第八条 一般医疗纠纷的处理(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归属各部门处理。住院部各科室医疗纠纷由科主任负责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主任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总务科设备科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科长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后勤部主任负责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牵头协调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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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共同处理。 第九条 复杂、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对于情况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由相关科室主任上报后医务科直接介入处理,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无解释的权利和义务,统一在分管院领导下由医务科向患方解释。

第三章 防范预防

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日常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

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因病施治,合理医疗,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

第十一条 医务部将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的培训,定期进行医德医风教育,相关科室必须认真组织人员及时参加培训学习。

第十二条 医务部定期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具体监督检查各项医疗服务的缺陷,并接受患者对本院医疗服务的投诉。南雅客户服务中心向患者及家属提供咨询服务,并及时向医务部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 临床医技药各科室医务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及时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和疑惑。有关病情的告知要及时签字,特殊情况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意见的,经医院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五条 医院制定医疗纠纷(事故)预警制度,临床医技药各科室应当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针对本科室高危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预防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纠纷和事故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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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科室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现医疗纠纷苗头、可能引起纠纷(事故)的过失行为、或因其它情况发生争议的,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后及时患者解释沟通,如本科室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有关情况。医务科或总值班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情况。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 2、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3、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 3、故意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 4、篡改、隐匿、伪造、损毁、抛弃病历资料; 5、收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财物; 6、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

第十八条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资料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复印或者复制此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科室医务人员将资料带至医务部,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由医务部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医务部公章。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责任人、上级医师、科主任、护士长积极向患方做好解释工作,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当患方不能接受解释时,相关科室主任上报医务科或由医方当事人告知患方直接到医务科进行投诉。

第二十条 医务科接到上报或投诉后,应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责任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及其他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医务科工作,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医务科应尽快做出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向主管院长报告,经过主管院长审定后向患者或患方家属通报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医务部和院领导报告。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向宁乡县卫计局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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