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公会对印度的压迫及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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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国际航运竞争日益激烈,为避免因竞相竞争跌价争揽货源而损害各自的利益,7家英国航运公司组成联合王国-加尔各答班轮公会。协议规定各自的船舶发航艘次和最低运价。此后班轮公会有很大发展,目前全世界已有360多个班轮公会,遍布个主要班轮航线,主要由海运发达国家航运公司控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海运发达国家通过班轮公会垄断航运的作法,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民族航运业的发展,日益引起不满和责难,从而迫使班轮公会不得不在运价和入会条件方面更多地与货主协商,并考虑公会行动的自我约束。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权利,第三世界各国团结起来,在1974年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通过了《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该公约的制定和实施的本意是为了保护了发展中国家商船队的利益,限制了发达国家的垄断。但是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如中国一样,该公约的目标在印度也同样没有得到实现。

总部位于伦敦、由15家船东组成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锡兰班轮公会(IPBC)已于2008年10月17日正式解散,解散的原因据悉是印度竞争委员会会有可能将对班轮公会操纵价格、市场分配的行为施以巨额罚款。除IPEC外,在印度航线上运作的班轮公会还有:非正式南亚运价协议组织(ISAA)、远东/南亚-中东船公会、钦奈支线经营商组织以亚洲支线协商集团(AFDG)。虽然一些公会组织组成的代表团向印度航海、道路运输及公路部提出要去给予竞争法的豁免权,但是印度当局效法欧盟不给予班轮公会法外特权。印度竞争委员会总长库木尔说:“在印度,这些公会都将受竞争法约束。任何形式的操纵价格、市场分配,构成垄断的,都将收到严惩。”印度由商务部编制通过的竞争法中称,对于违反该法的班轮公会,罚款的金额将高达公司净利润的3倍或10%的总营业额,两者取其高者。中国和印度作为世界领先者和全亚洲有影响力的发展中国家贸易伙伴,面对世界范围内不垄断竞争,以及作为班轮公会的受害国,应当起到带头作用,对班轮运输业实行发托拉斯法,从而使以市场竞争为基础的班轮运输业使承运人之间的竞争为他们的客户带来效率和个性化的服务。据悉,目前印度海运部正在研究引入允许船公司结成公会服务该国航运业的立法的可行性,在印度,竞争法将已禁止的班轮公会认定为:“卡特尔行为”,虽然在印度国航的积极游说下,海运部正重新考虑公会问题,但是印度国航主席、常务董事Sabyasachi Hajara称,即使印度改变对班轮公会的立场,其实际意义也有限,因为印度的主要航线是往欧洲,因此他们与其他公司举行正式会议的做法肯定为欧盟法律所禁止,也许可以胜利,但也只是理论上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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