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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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机票合作协议

甲方:烟台宸佳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烟台开发区长白山路10-24号 地址: 电话:0535-6114442 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机票代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国际机票、国内机票(合称“机票”)的查询、订票、送票等相关服务。 2、甲方应按照经乙方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确认的日期、人员、时间、航班、舱位、价格等信息出票,不得擅自改变。未经乙方事前确认而自行变更上述信息或错误出票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购票责任,甲方并应赔偿由此造成乙方之损失。

3、甲方应将符合乙方通知要求的航空公司最新航班信息及最优惠机票价格及时通知乙方。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机票价格应为出票时民航销售系统中可用的最低价(指甲方收到乙方出票确认通知时在民航销售系统中所见之符合乙方通知要求的舱位对应的最低机票价格),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价差部分金额。出票后航空公司偶尔有可能降舱位销售,此价差部分与甲方无关。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机票的免费送票服务, 将机票送至乙方指定的收票地点。

5、乙方订票后甲方应在航空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乙方出票,若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航空公司联系保留机位事宜,避免造成乙方的机位遗失;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退票或误机,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损失。 6、乙方出票后若航空公司的航班发生变更,甲方接到航空公司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改期、换票、退票等事宜。

7、甲方指定 杨明强 为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 第二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将所需订购机票的航班、乘机人姓名,行程、时间及联系方式等有关订票信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甲方。 2、乙方提供订票所需的各种证件应真实有效。

3、乙方收到甲方送票时,乙方收票人应在送票单或欠款单上签字。 4、乙方应遵照本合同结算条款的约定,按期支付票款及其他各项费用。

5、乙方应为甲方提供订票人员名单,甲方作为出票依据,人员的增减乙方应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甲方。

6、乙方指定 为联系人,负责与甲方联系。

联系电话::0535-6114442 地址:开发区长白山路10号-24网点(开发区医院东)

航空机票合作协议

第三条:改期、换票、退票

乙方从甲方购买的机票,乙方因故需要改期、换票、退票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按民航规定及所乘航空公司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结算方式

1.甲方于当月15日(如遇节假日,为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前负责将乙方相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提交给乙方相关人员进行核对。

2.乙方在收到甲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后,应尽快予以核对,乙方在核对发票和订单合格的次日起30日内将票款支付给甲方,逾期按票款金额每天收取百分之三滞纳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超出乙方订票或购票范围或者因过失发生错误)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2、乙方应付款逾期14个工作日未支付,且经甲方限期改正后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停止票务代理服务。

3、甲、乙任何一方如遇搬迁或企业地址变更、联系人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负责承担。

第六条: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相对方应视情况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

1、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

2、经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国内国际机票销售合同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终止、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联系电话::0535-6114442 地址:开发区长白山路10号-24网点(开发区医院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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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需提前终止,提出终止一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有机票款及其他应付款。 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或者(2)甲方具有违约行为,经乙方限期改正后仍未在在乙方限定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的。

第九条:合同有效期

1、甲乙双方应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 2015 年 月 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保密

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并应严格保护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和乙方提供的人员信息和联系资料的保密性。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将前述商业秘密和人员信息及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乙方提供的人员信息和联系资料。甲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并且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随着航空业的发展,甲方为适应市场环境,由代理商转变为服务商,为了更好的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甲方每张机票收取乙方叁拾元航空服务费,为乙方提供以上条款中所涉及的机票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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