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临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临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及市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

- 1 -

与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县户籍、未参加企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与帐户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八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小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限;也可以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县政府依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与村(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 2 -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5元的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多缴费,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

2.缴费补贴。对缴费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缴费即补。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50%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帐户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积

- 3 -

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待遇调整。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县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制度衔接

(一)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帐户资金按规定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到达领取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待遇。

(二)对已参加老农保、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

(三)已参加农村在职干部养老保险,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尚在缴费期的参保人员,按原渠道及规定标准继续缴费,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到达领取年龄后加发基础养老金。

(四)妥善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险关系转移

- 4 -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