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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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

保学”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筑府发[2013]25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0 【实施日期】201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

(筑府发〔2013〕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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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和《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现就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控辍保学”通报、辍学学生报告和动员复学等工作制度,制定考核办法。

第三条 区(市、县)和乡(镇、社区)主要领导是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市、县)教育局局长和各中小学校长是“控辍保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控辍保学”工作实行 “双线”责任机制。市、区(市、县)、乡(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为一条线,市、区(市、县)教育局、学校、教师、家长为一条线,层层签订“控辍保学”责任书。

第五条 “控辍保学”分年度目标任务以区(市、县)为单位完成。市根据上年各区(市、县)的辍学率,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各区(市、县)分年度目标任务,确保辍学率较上年有所下降。 2 / 3

第六条 各级政府、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等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师生学习并向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宣传义务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行“控辍保学”“五书”制度。

(一)学生入学前,由乡(镇、社区)或委托学校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二)学生入学时,由乡(镇、社区)或委托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签订《控辍保学协议书》;

(三)出现学生辍学,由乡(镇、社区)或委托学校在一周内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达《敦促复学通知书》;

(四)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自接到《敦促复学通知书》后一周内不送学生复学,由乡(镇、社区)在三日内向其送达《控辍保学违约处罚决定书》;

(五)学生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且达到毕业标准,获得区(市、县)教育局核发的《义务教育证书》。

第八条 教育系统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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