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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妇幼保健院迁建工程---污水处理设备项目

(2)5%的工程结算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2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7天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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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不能按协议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按时竣工的责任:每延期1天,罚人民币500元,尾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延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3%。 (2)因承包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任: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到合格为止,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承包人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包括拆除费用)。 (3)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责任:扣罚合同价的3%,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按不良行为处罚。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每月到位天数不足的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到位不少于22天,按月以日历天为基数计算考核,未达到的按每天500元承担违约金;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现场每月到位不少于22天,按月以日历天为基数计算考核,未达到的按每天500元承担违约金;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人在现场。违约金从下一笔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扣除(如下一笔进度款不足罚扣,则从后续进度款中扣除)。上述人员如果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许可,擅自离岗的,作违约论处。延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3%。 (5)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能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承担违约责任,扣合同总价1%。 (6)1)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如未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做到工完场清,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单位清理,并有权将其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2)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投入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和人员,影响工程正常进度和工程质量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3)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及时支付,视作违约;如发生民工上访讨薪等情况,视作违约。以上违约事件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后果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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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到合格为止,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承包人违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价的3%。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包括拆除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达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承包人违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3%。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包括拆除费用);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商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员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其他保险费用投标时报价包干。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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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建德市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当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或未自行组织实施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2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部管理班子成员由于不能满足或不能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或调整合格的人员到位。

21.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注:本合同条款将在实际施工合同中引用,请各投标单位仔细阅读。如有异议,请尽快和招标人(代理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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