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经济法案例分析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1)公司的设立方式不合法(2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必须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2分)。该公司仅一个法人发起设立,这是违法的(2分)。

(2)内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2分),必须在成立时教清(2分)。该公司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是违法的(2分)。

(3)工业产权出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3分)

9.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两公司在合同中订有:“双方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仲裁。”甲公司遂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件,并作出了裁决。乙公司不服,遂以原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认为,甲、乙公司两公司的仲裁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效,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问:(1)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2)如果乙公司不服仲裁条款,应当向哪一级法院申请撤销?(3)该仲裁协议能否撤销?请说明理由。

答案:、(1)该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应当补充协议。如果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此案,不能通过诉讼来解决(2分);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此案,争议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3分)

(2)如果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4分)

(3)如果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条款有效,该仲裁裁决不能撤销。(2分)但从本题所给的材料来看,当事人并未达成补充协议,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效,裁决可以撤销。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4分)

10.甲卷烟公司使用“蓝鸟牌”注册商标生产卷烟。一年后发现乙厂未经注册也生产“兰鸟牌”卷烟,其香烟质量较甲厂为低。甲委托丙律师拟诉请法院求偿。乙得知后找甲,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两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并希望协商取得甲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甲同意订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先行赔偿。

问:(1)如果情况属实,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了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甲乙双方达成使用许可协议,应遵循《商标法》哪些规定? 答案:、(1)乙的行为首先违反了商标注册的规定,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3分)其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甲的同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是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的损失。(4分)(2)如甲乙双方达成使用许可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商标局登记备案公告。(4分)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卷烟上用中文注明其厂名和厂址,甲方必须监督保证乙方的产品质量。(4分) 11.据反映,某县木器厂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税务机关派人去木器厂检查其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并为此向木器厂的有关负责人刘某询问情况。刘某称纳税的事由分管财务的副厂长具体管理,作为厂长,他只管厂内大事,因工作繁忙,不能接待税务人员。为了进一步查明情况,税务机关又兵分两路,一路去木器厂存放其待售产品的仓库检查,该仓库是木器厂向甲单位租用的,甲单位负责人称其单位无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务人员

不得进厂检查。另一路税务人员未持有县税务局局长批准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的许可证明,银行以此为由拒绝税务人员核查。 问:(1)税务人员是否有权对木器厂进行检查?

(2)刘某是否有义务回答税务人员的询问?甲单位负责人是否有权阻止税务人员进厂检查木器厂待售产品情况?

(3)银行是否有权拒绝税务人员核查木器厂的存款帐户?

答案:(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环节,税务人员有权对木器厂进行税务检查。(4分)(2)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2分)在本案中,当税务机关询问有关情况时,刘某应如实反映,不得拒绝、隐瞒。(2分)当税务人员去甲单位检查木器厂待售产品时,甲单位应大力协助,不得无理推诿、阻拦。(2分)(3)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核查纳税人的存款帐户时,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证明进行核查。(2分)因此,本案中银行有权拒绝没有相关证明的税务人员核查木器厂的存款帐户。

12.某市税务局担任办公室主任的李三与其在郊县务农的哥哥李大,以及儿时好友,现为个体户的张某经协商共同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了有关合伙事项。张某在合伙前曾欠周某5万元未还,而周某又欠合伙企业债务3万元,于是周某提出以其对张某的债权抵销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剩的另2万元债权由他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一天,李大在进货途中因违章驾驶发生车祸,造成过路人王某受伤,花去医药费共4500元。李三与张某认为,这是李大的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合伙企业无关。一周后,张某提出退伙,并私自拿走了他作为出资的货架及其其他物品。王某伤愈后找到张某要求其支付医药费被拒绝。

问:以上案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1)李三是国家公务员,不得与他人合伙办合伙企业;(3分)

(2)合伙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才生效;(3分) (3)《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周某的提议不合法。李大因进货发生车祸给王某造成的损害属于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应对王某负责,不能推诿;(3分)

(4)张某擅自退伙不合法,其拿走出资的行为亦不合法。若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的,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符合其他条件;若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能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3分)

(5)张某对王某负有清偿义务,即使张某退伙,他也应该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分)

13.1999年11月,某国有企业为增加收益,经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将企业所有的流动资金500万元用于证券投资,主要是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来攒取差价收益。企业以职工张某名义在某证券公司开立帐户,并派王某、张某在证券公司操作。某日,该证券公司因自营业

务资金不够,私自挪用了客户的资金,被张某发觉。于是,证券公司向张某提出:愿意向张某融资300万元,并许以高利。张某立即报告企业厂长,厂长同其他领导商量后表示同意。3日后,提供了上述资金。

问:以上案例有哪些违反《证券法》的行为?

答案:、(1)国有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3分)

(2)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股票;(3分) (3)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3分) (4)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3分) (5)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这是欺诈行为。(3分)

14.刘某伙同王某从某电视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两人各分得一台。刘某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问:高某是否有权向哪个电扇厂索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无权要求赔偿。(5分)虽然电扇厂的产品存在缺陷,但《产品质量法》规定:未将产品正式投入流通的,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10分)。 15.中国某企业与美国一公司协商决定在上海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中方出资60万元,美方出资40万元;双方合作期为10年;从第三年起,美方按80%的比例分享利润,直到收回投资后,再按中方60%、美方40%的比例分享利润;合同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问:这家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性质的?该企业可采用什么经营管理方式?

答案:该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分),因为它的合同中规定了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内容,这在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是不允许的(3分)。该企业若取得法人资格可采取董事会制(3分);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可采用联合管理制(3分);此外,还可委托合作者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管理(3分)。

16.1999年7月28日,北京市气候炎热异常,于某为招待来访的朋友,从某商场买了几瓶冰镇的啤酒来喝。于某在打开一瓶啤酒时,“砰”的一声,瓶体爆炸了,泡沫以及玻璃碎片满地都是。于某的双手被划破,脸部刺了一道很深的切口,送医院缝了八针,花掉医药费2000元。之后,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法院调查,于某开瓶没有过错,而是厂家的啤酒瓶质量不合格,因气温高而发生爆炸。

问:于某在本案中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于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

答案:法律分析:于某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提条件是啤酒厂存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法律要件:有《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产品;必须存在人身、其他财产受损害的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厂家的啤酒瓶质量不合格,因气温高而发生爆炸,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且直接导致了于某的受损害,啤酒厂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17.原告: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某向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刘某,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某和刘某均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l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本公司董事王某和刘某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王某和刘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期间所得的收入共计28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与刘某将经营农机厂的所得交给公司。 问:公司董事、经理是否可以竞业经营业务,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法律分析:被告王某和刘某身为原告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又与他人合伙开办农机厂,生产与原告相同的产品以谋取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61条关于“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第61条关于“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的规定,判决被告刘某与王某向原告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8.福建B公司打电话给A风机厂,欲购风机,当时A厂办无人。C厂某甲代接电话后,未转告A厂,却将情况告知C厂。C厂寄四份合同书给B公司,合同书上供方栏为“A风机厂二分厂”,后C又信告B,“已成立风机集团公司,今后原属A的风机业务概由二分厂办理”。B信以为真,从C厂购得6台风机,后发现上述6机质量不好,便将原先欲给A厂的三张订单转给了上海的供方,总标的款20万元。

问:C厂和某甲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法律分析:C厂构成名称混同这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C厂是经营者,主观上有冒用他人名义弁取不当利益的故意,侵犯了A厂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实施了冒用他人名称的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某甲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他不是经营者,其行为构成了别的违法行为。

19.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98年6月向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一年。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98年9月,丁入伙。此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企业现有财产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发现该企业已解散,遂分别向甲、乙、丙、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乙表示只能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故不负责清偿。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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