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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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公司将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合法。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在本题中,甲乙双方应将其争议按照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4)仲裁委员会应当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题中,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 【案例20】

A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郭某以4.00-4.20元的单价与B企业签定一买卖合同。但郭某在与B企业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A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B企业反复磋商下,2001年4月1日与B企业签定了单价为4.50元、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定买卖合同,但B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郭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

根据合同约定,A企业在2001年7月1日-5日期间向B企业提供全部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A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 2001年7月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B企业,B企业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A企业。8月2日,A企业要求B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B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A企业在对B企业的调查中发现,B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B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B企业同时欠C企业到期债务200万元。但B企业享有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B企业管理混乱,B企业一直没有对D企业主张其债权。

2001年8月20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B企业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A企业胜诉。裁定由D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A与B、B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C企业得知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向A企业主张应由A、C平均分配D企业偿还的200万元,A企业表示拒绝。 要求: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A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4)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如A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6)C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20答案】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由于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定买卖合同,而且4.50元的单价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推定B企业为善意相对人,而且B企业有理由相信行为人郭某(有A企业的书面授权)有代理权,因此郭某的代理行为有效,郭某以A企业的名义与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

(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为7月6日-15日。但B企业未在该检验期间内将部分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通知A企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A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略,见教材)。

(4)人民法院的裁定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本案中,债权人A向次债务人D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由D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A与B、B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符合法律规定。 (5)2万元的诉讼费用由D企业承担。根据《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A向次债务人D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A企业胜诉,因此诉讼费应由D企业承担。(6)C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案中,债权人A的代位权诉讼成立,因此其债权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200万元)有优先受偿权,因此C企业的主张不成立。 1.中国某公司甲向英国某公司乙出口100公吨“东北明绿豆”。合同中规定,价格条件为FOB大连USD250/公吨,交货期为1999年7月底。1999年6月,甲公司的长期供应商东北某省外贸公司接到上级机关发文,要求本省绿豆必须首先供应本省出口,不得外运。因此,该外贸公司无法向甲交货,甲亦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交货,甲向乙发函,声称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希望延迟交货。8月初,乙向甲发函,“由于你方到期未交货,我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问:(1)根据我国《合同法》,甲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延迟履约的责任?(2)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其所要求的赔偿?

答案:⑴已构成不可抗力,但并非使合同不能履行,甲请求延迟交货是合理的。

⑵如果延迟交货对乙已无益,则甲应该在合同的时间内交货,如果超过合理时间,乙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2. 某镇一家国有企业、三家集体企业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经营五年后,净资产达了3000万元人民币。为扩大投资规模,经县政府批准,拟发行价值1500万元的企业债券。

经广泛宣传,该公司组织职工在一个星期内将债券全部售出。请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指出该公司发行债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答案: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①发行债券的主体不具备; ②发行债券的资产条件没达到;

③发行债券的数额过大,超过了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④发行债券未经合理批准;

⑤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不合法,不得组织职工发售。

3. 某中法合营企业在设立当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法郎,中方出资800万法郎,以土地使用权、劳动力、厂房设备和现金出资,外方以现金和技术出资,计200万法郎。双方一旦出现争议,提示仲裁解决,使用法国法律解释合同。请指出合同中的不符合法律之处。

答案:①外方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②中方以劳动力出资不合法; ③中外合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

4. 如果某家公司从其竞争对手处高价招走一批业务人员,获得对方的主要客户名单和价格幅度,请问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答案: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商业机密。

5. 我国服装厂向英国A公司发出某服装要约,限对方在9月6日前答复。9月2日收到英国A公司传真称:接受你方条件,但价格减3%。我着手备货,但后由于服装市价上扬,服装厂于10月将货售与他方。同时英国A公司催我交货。服装厂未予理睬。问:我国服装厂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案: 我服装厂的行为未构成违约,双方合同未成立。因为英国A公司的承诺中,对价格进行变更,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不成立。

6.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为其生产一批通用机械配件,双方约定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日内甲企业支付货款。2月1日,乙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甲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并与甲企业交涉,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月25日,乙企业在甲企业仍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合同担保的情况下,通知与其解除合同。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乙企业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企业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1)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2分),有确切证据(2分)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2分),可以中止履行合同(2分)。

(2)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3分),中止履行的一方(2分)可以解除合同(2分)。 7.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其实有资产为50万元,而所欠外债有80万元。一债权人以该企业已资不抵债为理由,向该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的第15天向已知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在第30天发出公告。债权人A、B分别在收到通知15日时和35日后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C、D没有收到通知,分别于公告之日后两个月和三个半月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债权人E一直没有申报债权。债务人于法院受理该案三个半月时,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申请,请求在两年半时间内进行企业整顿,以清偿债务,避免破产。 问:此案中哪些做法不正确? 答案:本案中下列做法不正确:

(1)破产的原因不对。破产原因应当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不能以资不抵债为理由。(2分)

(2)管辖的法院不合法。破产案件应当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受理,不是由债权人所在地的法院受理。(2分)

(3)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违法。《破产法》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0天以内发出通知和公告,本案中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的第15天发出通知,第30天发出公告,所以违法。(3分)

(4)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间不合法。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1个月内主张债权;没有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后3个月内主张债权。本案中债权人B、D的主张债权时间不对。(3分)

(5)和解整顿的提出时间、提出人和向谁提出都不对。和解申请应当在法院受理案件3个月内由上级主管部门向债权人会议提出。(3分)

(6)整顿的时间违法。法律规定,整顿的期间不能超过两年。(2分)

8.环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是某地大型国有独资公司。1995年,该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呈报的改组计划中提出:(1)本公司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为了避免工作量过大, 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也不找其他发起人。(2)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在成立后3个月内缴纳注册资本的25%,不足部分,视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向社会公众募集。(3)本公司拥有较多的专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作为公司股本的250万元净资产中,包括220万元专利技术作价。

问:上述报告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案:本报告有下列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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