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建筑评价与衡量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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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当前,我省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粗放的传统建造模式在建筑活动中扔较为普遍,房屋建造的工业化水平较低,生产方式落后、劳动力供给不足、高素质建筑工人短缺、房屋建造的质量和效益不高,使得传统的建筑方式越来越难以为继。从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来看,随着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屋建设必然走工业化、集约化、产业化的道路。因此,在我省发展建筑工业化,是一项意义重大而十分迫切的任务。总结我省建筑工业化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省情况的工业化建筑评价体系,制订并实施统一、规范的评价导则,对于引导促进建筑工业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 本标导则用于采用工业化生产方式建造的各类民用建筑的评价,包括居住建筑和各类公共建筑。虽然当前我省建筑工业化的发展是以住宅建筑为重点,但考虑到公共建筑建设总量大并适宜工业化建造方式的特点,因此本导则的评价范围覆盖民用建筑的各种类型,以适应建筑工业化的发展要求。

1.0.3 工业化建筑的评价主要基于评价项目所采用工业化生产方式的程度和水平、质量和效益,避免片面地以预制率或部分采用工业化技术来评定工业化建筑,使项目的评价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导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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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是相对于建筑主体结构为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结构而言,其全部或部分结构构件是在工厂或现场预制、现场安装,体现了房屋建造的工业化生产方式,实现了建筑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劳动效率,降低了劳动强度。减少了现场建筑垃圾排放。 2.0.4 通常由多个建筑构件或产品组合而成,如内隔墙、集成式卫生间、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储柜、外围护结构等类别。

2.0.6 预制夹心外墙板根据其受力可分为承重和非承重墙板

2.0.7 为使本导则有可操作性,参考业内的通用的混凝土统计方式,以混凝土体积比作为预制率的计算依据。预制率主要针对主体结构构件和围护结构构件。由于非承重内隔墙板的种类繁多,预制率计算中暂不包括这类构件。

1 对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预制率仅用于表征预制结构构件及相关部分、预制外挂墙板及相关部分在对应的全部混凝土构件中占比,用体积表示。 2 钢结构主体结构本身即为预制构件,因此不强调预制率的概念。 3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应其主体结构是外围钢框架或钢框筒或型钢混凝土框架或钢管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组成的,本身即为预制构件或不能预制,因此不强调预制率的概念。

2.0.8 区别于预制率的概念,装配率用于表征建筑构件与部品的工厂化成品用量与现场加工制作产品用量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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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按人体工程学、炊事操作工序、模数协调及管线组合原则,采用整体设计方法而建成的标准化、多样化完成炊事、餐饮、起居等多种功能的活动空间。

2.0.11 由一件或一件以上的卫生洁具、构件和配件经工厂组装或现场组装而成的具有卫浴功能的整体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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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以单体民用建筑为评价对象,主要基于单体建筑能全面、系统地反应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全过程,可构成整个建筑活动的工作单元和产品,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3.1.2 《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和基地考核认定要求》(建建发【2015】202号)规定,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应采用以下三类结构体系。第一类为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包括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等。第二类为钢结构,包括普通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梁、柱和支撑应采用钢构件,柱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柱。第三类为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包括钢框架、钢支撑框架或钢管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组成的框架—核心筒(剪力墙)结构,以及由外围钢框筒或钢管混凝土筒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组成的筒中筒结构,梁、柱和支撑应采用钢构件,柱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柱。

3.1.3 工业化建筑的基本特征是初步判断项目是否符合申请评价条件的基本要求,了解并掌握工业化建筑的基本特征可避免申请评价项目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工业化建筑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项目的设计方法、技术手段、工厂生产、施工组织和技术、信息化管理等方面。

3.1.4 由于工业化建筑的评价涉及到房屋建造的全过程,因此要求申请项目评价的单位应提交评价项目主要生产环节的设计文件、施工文件、验收文件以及完整的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计算书等;申请评价方宜为建设方,鼓励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方共同参与申报;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参与单位情况、项目关键技术以及项目管理模式和综合效益分析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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