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口广场用地规划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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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口

一、城市交叉口用地规划控制依据

1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所确定的相交道路的类型;

2 依照交叉口所在地区的道路网络及其在道路网中的定位、周边用地、环境特点等因素确定的交通功能,以及平面交叉口或立体交叉口的规划选型; 3 公共交通线网规划中快速公交线、公交专用道、专用道线网规划和港湾式公交站的布局方案;

4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布局及规划指标;

5 平面交叉口各类相交道路红线宽度指标和典型横断面形式;立体交叉规划选型、主线及匝道规划方案等。 二、交叉口用地规划控制要素

1平面交叉口用地红线规划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总体规划阶段,除支路外,进口道规划车道数应按上游路段规划车道数的2倍进行用地预留;

(2)分区规划阶段,应确定干路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其宽度应将进口道、出口道、行人过街安全岛、公交车站等设施所需要的空间作一体化规划;出口道规划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路段进口道同时流入的最多进口车道数相匹配; (3)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交叉口红线规划内容,且宜同步开展交通工程规划,应根据交叉口布置的具体形式以及交通工程规划规定的详细尺寸,并应确定交叉口红线;应检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所定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内德驾车安全视距,并应对不符合要求处作出校正方案;

(4)改建、治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必须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应布设限速标志;

(5)规划红线在满足进、出口车道数等总宽的要求下,宜两侧对称布置。 2立体交叉口用地红线规划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当已选择立体交叉方案时,应框定所选择的立体交叉方案红线范围;当未选择立体交叉方案时,可按苜蓿叶形互通立交的外框初步框定立体交叉的红线范围;

(2)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根据选定立体交叉的类型及其规划方案的平面图确定立体交叉的规划边缘线,应以规划方案边缘线外延5m-10m的范围作为立体交叉的红线控制范围。

注:以上资料来源于《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 三、城市交叉口用地控制参考标准

表1 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参考标准(万m2) T字型交叉口 十字型交叉口 环形交叉口 >200 50~200 0.60 0.50 0.40 0.33 0.20 0.50 0.40 0.30 0.27 0.16 <50 >200 50~200 <50 0.45 0.35 0.25 0.22 0.12 0.80 0.65 0.55 0.45 0.27 0.65 0.55 0.45 0.35 0.22 0.60 0.50 0.40 0.30 0.17 中心岛直环道宽用地面积径(m) 度(m) (万m2) — 40~60 30~50 30~40 25~35 — 20~40 16~20 14~18 12~15 — 1.0~1.5 0.8~1.2 0.6~0.9 0.5~0.7 城市人口(万人) 相交道路等级 主干路与主干路 主干路与次干路 次干路与次干路 次干路与支路 支路与支路 立体交叉口层数 表2 立体交叉口的用地面积和规划通行能力参考标准 用地面积 通行能力(千辆/h) 立体交叉口中匝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基本形式 交通有无冲突点 (万m2) 当量小汽车 当量自行车 菱形 苜蓿叶形 环形 十字路口形 有 有 有 无 有 有 无 无 无 无 2.0~2.5 6.5~12.0 3.0~4.5 2.5~3.0 4.0~5.0 5.0~5.5 4.5~5.5 7.0~12.0 5.0~6.0 6.0~8.0 7~9 6~13 7~9 3~4 11~14 11~14 8~10 11~13 11~14 11~14 10~13 16~20 15~20 12~15 13~16 13~14 13~15 13~15 20~30 13~15 二 三 环形 苜蓿叶形与环形① 环形与苜蓿叶形② 环形 四 注:①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苜蓿叶形为机动车匝道,环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②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环形为机动车匝道,苜蓿叶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③表1和表2数据来源为《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城市广场

一、城市广场规划总体原则

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广场设计,并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以及和四周建筑物协调,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

广场应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并采用交通标志与标线指示行车方向、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区。 二、各类广场规划设计要求

城市广场按其性质、用途及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等五类。有些广场兼有多种功能。

1、公共活动广场主要供居民文化休息活动。有集会功能时,应按集会的人数计算需用场地,并对大量人流迅速集散的交通组织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各类车辆停放场地进行合理布置和设计。

2、集散广场应根据高峰时间人流和车辆的多少、公共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位置,结合地形,合理布置车辆与人群的进出通道、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地带等。 3、飞机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与长途汽车站等站前广场应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下铁道的站点布置统一规划,组织交通,使人流、客货运车流的通路分开,行人活动区与车辆通行区分开,离站、到站的车流分开。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4、大型体育馆(场)、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及大型影(剧)院门前广场应结合周围道路进出口,采取适当措施引导车辆、行人集散。

5、交通广场包括桥头广场、环形交通广场等,应处理好广场与所衔接道路的交通,合理确定交通组织方式和广场平面布置,减少不同流向人车的相互干扰,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6、纪念性广场应以纪念性建筑物为主体,结合地形布置绿化与供瞻仰、游览活动的铺装场地。为保持环境安静,应另辟停车场地,避免导入车流。 7、商业广场应以人行活动为主,合理布置商业贸易建筑、人流活动区。广场的人流进出口应与周围公共交通站协调,合理解决人流与车流的干扰。 注:以上资料来源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三、城市广场用地规划标准

1 全市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的0.07-0.10m2计算。

2 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 m2。

3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总面积,可按规定城市人口每人0.13-0.40 m2。 4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万-10万m;区级广场每处宜为1万-3万m2。

注:以上资料来源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5 城市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注:以上资料来源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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