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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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微波通讯)等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符合相关专业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当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0.6~1.2(W+S)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一一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一一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一一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任一一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四)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应当按照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五)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地段成片改造区域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决定。

(六)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详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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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的,其高度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规划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章 建筑场地绿化与竖向设计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必须符合建筑容量控制表中的绿地率指标,同时满足《海口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计入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其它类别的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的集中绿地应符合相关专业规定,其它类别的用地应不少于5%。

第四十七条 绿地绿荫式停车场、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裙房屋面的绿化计算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组团隔离绿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广场、园林建筑小品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他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中心绿地中的广场、平台、园路等配套设施的硬质铺装面积总和不大于该绿地总面积的30%的计入绿地指标;大于30%的,超出30%以上部分不计入绿地指标。与车行道连接的广场不入绿地指标,纳入道路广场指标。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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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标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2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木、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其绿地率按30%折算。屋面标高与用地地面的高差超过12米的屋顶、平台、晒台、室内等绿化不计入绿地指标。

景观用水按实际水面面积的100%全部计入绿地指标;结合绿地(以绿地为主)兼具有景观性的游泳池按实际水面面积的100%计入绿地指标。

第四十八条 场地竖向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场地设计高程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对起控制作用的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动。

(二)设计应符合建筑室外自然地坪排水及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且不得防碍相邻各方的排水;竖向设计标高应和相邻建筑场地的竖向标高保持统一和协调。如地形条件允许,应和相邻建筑场地的竖向设计标高持平。

(三)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广场、各项市政工程管线敷设高程以及绿化覆土深度要求。

(四)在满足各项建筑功能要求的条件下,竖向设计应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对原有自然地貌的人为影响。

第八章 建筑与环境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除按国家规范要求保证安全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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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符合海口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中空间环境的要求。

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编制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50~100米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立面上安装各种空调器及其它建筑设备时,必须统一协调设计、统一施工。建筑屋顶需要设置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时,应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住宅中晾晒衣物的生活性阳台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临街面。

第五十三条 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对于产生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的,其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在其用地范围内解决。

第五十四条 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改造和新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骑楼进深: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5m。

骑楼地面: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

边界处0.1m~0.2m,表面铺装应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

(二)位于传统街区的骑楼保护、更新与改造应保持原有骑楼的历史风貌。

(三)沿街骑楼应平行于城市道路布置,且保护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的平齐,同时保护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四)位于传统骑楼街区的骑楼,其建筑外立面的装修选材宜采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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