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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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资源问题的现状。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现象 。 在环境科学上,环境问题分为:

(1)第一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2)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环境法上所指的环境问题 )

三、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综合。 1、环境法是法的一种。

2、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或综合体。 3、环境法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环境法主要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四、论述:为什么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法学上对一国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法规按其所调整的对象、调整方法或其他标准所作的基本分类。所谓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如下含义:

1、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是一个法学概念。2、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它们是相互依赖、影响、促进的两个方面。3、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最集中、扼要地体现了环境法的根本特征。

主要理由:

1、环境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划定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之一是法的调整对象,即法所

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2、环境法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 3、环境法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

4、环境法已具备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体系、规模和地位,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

5、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具有许多其他法律部门所无法包容的特定。

五、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主体和客体)。

概念:环境法主体根据环境法的规定,在参加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基本特征:

1)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仅仅指人与人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始终以环境为媒介,人与自然的关系也离不开人与人的关系。

3)人与环境资源在不同 具体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可以成为主体,也可以成为客体。

4)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关系。

2、主体的特征:具有广泛性。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在环境法律关系主题中,对个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年龄等条件限制较小,对单位的资格几乎没有什么限制。

3、客体的特征:

1)客体范围相当广泛。这种广泛性也可以用环境法保护对象、防治对象和调控对象的广泛性来表示。

2)在环境法律关系三要素中,客体是体现环境法律关系特征即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重要因素。

3)客体包括了法律事实。

六、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1、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概念:

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概念:

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3、环境责任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概念: 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其核心内容:“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

损害者付费,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利用者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开发者保护,是指开发环境资源者,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破坏者恢复,是指因开发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负有恢复整治的责任。

4、环境民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概念: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 5、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概念:

是指正确处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与保护、改善活动的关系的指导原则,是处理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四种主要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开发关系、利用关系、保护关系和改善关系)应该遵循的原则,是调整各种环境行为内部关系的原则,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思想的体现。

七、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八、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概念。

广义上,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是指运用行政、经济、政策、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以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狭义上,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是指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即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的监督管理活动。

九、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特征、问题。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划分。其核心内容是关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权力的划分和行政职能的配置。

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机构是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组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灵魂和中枢。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政治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特点:

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是负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呈现多元化倾向,而且是一个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格局。

3、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二)缺陷

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重复设置

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执法地位的平等带来执法上的难度

3、按单要素管理、按行政区划管理不尽合理,不利于对整体环境的保护 4、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在设置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批程序、法律后果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十一、“三同时”制度概述。

“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十二、生态保护建设法的概念、特点。

生态保护建设法是有关生态保护、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和自然灾害防治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

特点:1、生态保护建设法吸收、借鉴了生态学的理念,体现了环境法的综合性和生态化。2、生态保护建设法坚持生态化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主张生态保护建设应以生态系统结构的合理性、功能的良好性、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为目标,从单要素管理向多要素综合管理的转变,从静态管理向适应性管理转变,重视生命系统与非生命系统的统一管理、生态监测与科研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将人类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协调管理。3、生态保护建设法与自然资源法、污染防治法不同。4、生态保护建设法将自然灾害防治纳入其内,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一个新的发展领域。

十三、环境资源行政复议的概念。

环境资源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资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环境资源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制度,属于行政司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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