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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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三)高压供电系统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规程,熟练掌握电气设备性能、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等。天线和高塔的维护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证,熟练掌握设备的电气基本知识和高空作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分级保障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估技术系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检查技术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等级;

(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播出系统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处理和分析报告、设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对评估出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八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关的专业

学历,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及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演练、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予以转岗;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等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全播出管理。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本单位设备运行监控系统、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等与播出相关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明确日常操作、运行维护中的信息安全要求;

(二)播出相关信息系统应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封闭主机不必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采取病毒防护、授权认证、数据备份等安全措施,并定期对病毒库及操作系统等进行更新和升级。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停播率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的比值,单位为:秒/百小时。公式:

停播率?事故次数?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秒)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百小时)

其中,统计节目累计停播时长时,节目上游单位造成的停播不计,本单位各环节事故(含外电中断、外部干扰等外部原因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停播均纳入统计。

(二)可用度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正常播出节目时长占播出总时长的百分比,单位为:%。公式:

可用度?(1?事故次数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小时)?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小时))?100%

(三)技术系统指发射台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机房空调、防雷接地、天线防护和应急照明等);

(四)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达到相应要求;

(五)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

《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 《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77) 《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

《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 《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 5051) 《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归程》(GY/T 208)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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