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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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但不需要经其同意。 10.C。考查附条件破产债权的清偿。《企业破产法》第117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

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

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

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第

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5 5条规定,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

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2.BD。考查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第1 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1 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注意:是“中止”,不是“终止”)。第20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CD。考查管理人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予以更换。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

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4.AB。考查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 1、32条规定了可撤销行

为,第33条规定了无效行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

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5.AC。考查破产财产的构成。《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而不

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

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

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

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6.AD。考查破产和解制度。《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

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

申请和解。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第99条规定,和解

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

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103条规定,因债务人的

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7.BC。考查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履行完毕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企业破产法》第1 8条规

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

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

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

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8.BC。考查破产案件中的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

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

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

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9.BD。《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

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

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

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AD。考查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管

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

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86条第1款规定,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第87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的,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也可批准。根据第86条第2款,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人民法院经审

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批准,因此即使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法院也可能不批准。 11.ABCD。考查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2、3款规

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

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

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 配。

1 2.AB。考查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

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 内裁定是否受理。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

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

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有关财

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

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

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

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原因如下:

(1)锦绣针织厂欠甲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

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锦绣针织厂办公

楼不得用于抵偿甲公司债权。

(2)锦绣针织厂欠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止或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

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

(3)锦绣针织厂欠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

为无效,因此,以锦绣针织厂二号厂房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2.B。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锦绣针织厂用作抵押贷款的一

号厂房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计算公式为:6000万元一1 9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 产)=4100万元。 .3.A。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1)支付破产费用;(2)支付所欠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支付所欠税款;(4)支付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

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工商银行应得到的破产财产应为702.1万元。计算公式为:[4100万元(破产财产)一100

万元(破产费用)一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12000万元 (负债总额)一19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一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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