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条文之比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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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33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视听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证据29 . . 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要求 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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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电子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证据30 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 . 要求 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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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笔录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31 . . 要求 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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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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