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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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向全省15个城市发出了调研函,实地走访了7个城市,认真听取各地对《定额》编制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了大量各类资料数据。并对无锡市市区环境卫生作业的现状进行实地跟踪测定,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在全面分析研究现有的大量资料数据和反复修改的基础上,于2004年12月完成《定额》初稿,经多方征询意见和反复修改形成《定额》讨论稿。

2.总体结构 2.1内容界定:

本《定额》是指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工种定额,由环境卫生各工种定额构成。它规定了环卫各工种的工作内容、劳动消耗量、计算规则、其他具体规定和作业难度系数及单项(作业一线)定员标准。《定额》中涉及“定员”的内容,仅指有关工种一线操作人员的配置。如车辆定员,指每辆环卫作业车辆配备的驾驶员和辅助工;垃圾转运站、粪便处理站定员指机械操作工、辅助工等,不涉及属于“定员”范围内的各类人员配置,行政管理人员及二、三线人员比例和法定节假日等需要增加人员的因素。

2.2主要内容

本《定额》由“引言”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工种定额”二部分组成。 2.2.1“引言”部分,主要包括了“编制依据”、“编制原则”、“适用范围”、“引用标准”、“有关说明”等五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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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工种定额”按照建人[1996]606号《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规定,对环境卫生作业性质内容界定,共划分为:(1)道路清扫保洁;(2)垃圾收集运输;(3)粪便收集运输;(4)垃圾转运(中转);(5)垃圾粪便处理;(6)垃圾收集容器及收集站(点)保洁;(7)公共厕所的管理保洁;(8)城市水域环境卫生作业等八个方面,基本概括了环境卫生一线作业的工作内容,并按此顺序编制各工种劳动定额。

为便于查阅,本《定额》环境卫生作业八个方面均按:(1)工作内容;(2)作业形式;(3)测算规则;(4)定额表;(5)作业规定的顺序编写的。对环境卫生作业各工种的计量单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提供了单车操作时间等有关参数,以便准确计算环境卫生作业劳动量。同时,对影响环境卫生定额、定员的特殊因素,规定了相应的增减系数。对该工种必须达到的作业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3、有关说明

3.1本《定额》制定原则是主要工种定额不低于国家标准。考虑到环境卫生作业发展前景、城市建设和发展对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的提高等因素,对某些定额亦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如:非机动车道进行全面积清扫,废物箱、垃圾房(箱)等清洗保洁,由于受设施标准及保洁质量要求的提高(使用清洁剂擦洗等)作业时间作适当调整,因此,定额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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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道路人工清扫作业。各城市在人员安排、作业时间、清扫次数和清扫与保洁的配合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可根据本市实际条件和需要酌情组织实施方案。但均需达到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为便于操作和计算,本《定额》对道路清扫和保洁分别制订定额标准。一般一、二级道路每天应清扫二次,保洁二次或全天保洁。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趋势和环境卫生质量的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模式必将随之发生变化,各市都在探索新的模式。如无锡市于2003年下半年试行“道路综合保洁”作业责任制,即对道路的环境卫生工作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实行综合清扫保洁,包括路面清扫保洁、绿化带清除白色垃圾、交通护栏定期擦洗等,变多家管理为一家管理,从而,进一步使城市市容市貌的整体形象得到了提高。有关作业额定有待进一步摸索经验、积累数据后逐步完善。

3.3经实地跟踪测算,车辆运输单车操作时间与《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所提供的“单车操作时间”参数基本接近,略有上下。经研究分析,借鉴《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中有关参数为测算依据。

3.4《定额》中“垃圾单车运输时间”,已含运输道路5%以内坡度的因素,依据江苏省境内地形地貌均属丘陵地带的特点,不再考虑坡度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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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系数。

3.5粪便、垃圾处理(场、厂)人员配置,因各地处置形式不同,采用工艺各异,设施能力大小不同,故未定统一标准,建议参照《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标准,按实际需要配置人员。

3.6城市水域环境卫生作业中有关港口(或停泊点)船舶生活垃圾、粪便污水、扫舱垃圾的收集运输,因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故未拟定统一定额标准,建议参照《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标准,结合各地实际自行制定。

3.7环境卫生作业包括“量”和“质”二个方面。《定额》是对作业工作量的规定。环境卫生各工种作业质量应按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讨论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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