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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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金井镇南江村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调查

6.3.3指界通知

按照调查工作计划,在调查前2~3日内向权利人发送指界通知书,明确权利人代表到现场指界的时间、地点、需备查的证明及权源材料。指界通知书可通过公告、直接送达两种方式发送。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也可采用一样的方式。 6.3.4现场指界

由国土资源所、村两委负责人、作业单位、相关权利人现场进行指界。指界要求如下:

(1)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或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2)指界时,调查员应检查指界人身份证明。

(3)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宗地草图上。

(4)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宗地,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

(5)违约缺席指界的处理:

①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②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③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6)指界结果处理

①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

②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6.3.5调查成果记载

宗地权属调查完成后,应将权属调查的结果填写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样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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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信息填写

(1)权利人名称:填写该宗地(房屋)权利人的法定全称,不得简写。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共用宗的权利人名称须将本调查表记载的本权利人放在前面,其他权利人顺序列出,中间用逗号隔开。共有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列三个以上,后面填“等XX户”。

(2)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或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个人。

(3)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个人宗地(房屋)填写户主。联系人一栏填写代理人信息或权利人指定的联系人信息,信息栏中填有信息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栏必须填写。

(4)土地权属性质:填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5)权属面积:权利人在本宗地(房屋)内使用的土地面积或房屋所有面积的总和。共用宗的为本权利人在本宗地(房屋)内的独用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非共用宗的为宗地面积。

(6)其他:参照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2、宗地四至的填写

宗地四至是反映本宗地与相邻宗地间相关关系的重要内容。按北、东、南、西、的顺序填写。四至内容中,同一方位为不同宗地或地物地貌的,应按界址点分段填写,并注明本段界址线的位置及邻接关系。

3、宗地草图绘制

宗地草图是以宗地为单位,描述本宗地界址、地上物与相邻宗地关系的图形。宗地草图应在调查时实地绘制,内容包括界址点的位置、界址线的连接关系、界址点间距、宗地四至、用途、地籍号、宗地内构筑物等情况。宗地草图可在测绘完成后统一输出宗地图代替。

4、权属调查及测量记事

权属调查记事:记录在权属调查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有争议等。

测量记事:记录地籍和房屋测量采用的方法和仪器,地籍和房屋测量中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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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和解决情况等。

6.4房屋调查

6.4.1调查内容

在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幢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等。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结合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调查,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6.4.2一般要求

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调查一并开展房屋调查,宗地的权利人和宗地内的房屋权利人要一致;对于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宗地,宗地内的房屋调查要和地籍调查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保持一致。

房屋调查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地籍调查和登记成果,补充房屋和构建筑物的调查,实现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其中,对已登记的房屋,只需记录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无需重新开展调查。 6.4.3房屋调查单位

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将房屋和构建筑物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b)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

c)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

d)同一权利人(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拥有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6.4.4房屋调查编码

房屋及构建筑物的编码执行不动产单元的设定和编码规则,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调查技术方案》的要求,设定不动产单元和划分定着物单元,不动产登记单元应当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八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代码等七层构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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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582 106 109 JC/JB 00001 F 00010001 晋江市 地籍区 地籍子区 土地权属类型 宗地号 定着物特征码 定着物单元编号 6.4.5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

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其中对于在现行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应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资料,对于实施之后建设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

依据有关规定,调查房屋和构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幢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等,核实房产面积是否批建一致等。需要现场指界的,应经房屋权利人现场指界。

房屋产权状况调查形成的结果应记录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内,构建筑物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6.4.6房产分户图的绘制

1.以地籍图、宗地图(分宗房产图)等为基础编绘房产分户图。 2.分户图的幅面规格,宜采用32开或16开两种尺寸。

3.体现本宗地宗地代码、幢号、户号、坐落、房屋结构、所在层次、总层数、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4.房屋轮廓线、房屋边长、分户专有房屋权属界线、比例尺、指北针等。 5.电梯、楼梯等共有部分应标注“电梯共有”“楼梯共有”等字样。 6.不动产登记机构、绘制日期。 6.4.7房屋调查表的填写

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房屋调查表。填表说明详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7.内业数据处理与数据库建设

数据建库采用GIS软件,将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发证和未发证的审批材料、权源材料和外业调查完成的地籍数据、房屋调查数据和权属数据利用GIS软件建立数据库。建库内容主要如下:

(1)对土地和房屋登记资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宗地和房屋实体照片、权源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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