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规范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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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关于规范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

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 管理的通知

为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维护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XX市统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规范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发布和提供的要求

(一)综合性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的责任主体。县统计局是县政府负责主管全县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发布。只有经县统计局审核认可或审核同意的统计数据才是法定数据,才能对社会发布和使用,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未经县统计局审核同意的综合性统计数据。

(二)综合性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的主要指标。由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直接负责统计、提供、发布和管理的综合性数据主要有:地区生产总值(GDP);农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工业利润及税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效益指标,以及农副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民人均住房面积、物价总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恩格尔系数、城镇化率、社会劳动生产率、职工人均工资、劳动力资源、社会从业人员、各种国家普查数据和政府目标考核中的数据等。上述统计指标的规模、速度、比例、人均水平、结构、横向对比位次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评判等,均由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直接负责统计、提供、发布和管理。 (三)综合性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的主要途径。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的主要途径有三种:通过编印统计产品《XX县统计月报》、《XX县统计公报》和《XX统计年鉴》等对外发布和提供;通过《XX市XX县公众信息网》、《XX县统计信息网》对外发布和提供;通过对单位函询、电话咨询和公众问询进行回复等方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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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四)综合性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的时间要求。《XX县统计月报》于次月20-25日编制并发布、《XX县统计公报》于次年3月底前编制并发布、《XX统计年鉴》于次年7月底前编制并发布。

二、各部门获取、公布综合性统计数据的要求

(一)由县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的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必须报县统计局审核把关,未经县统计局审核的综合性统计数据不得对外公布。

(二)各部门在县内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必须按法定程序报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具有法定标识(即调查表右上角标有制表机关、表号、文号)。同时,对统计调查所获得的统计数据,须经县统计局审核认可后,方可对外公布。 (三)各部门在公布不是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前要严格审核,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对外公布,并对所公布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三、使用综合性统计数据的具体要求

(一)县委办、县政府办在使用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时,以县统计局提供的为准。 (二)其它各级各部门在使用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时,以县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已使用的数据为准。

(三)县委宣传部和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在宣传报道中,凡涉及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时,尽可能与县统计局进行核实,以确保宣传的准确性。

(四)各级各部门在使用其它统计数据时,要严格审核,对数据来源和准确性负责。若因使用统计数据发生重大失实事件,由县统计局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共XX县委办公室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x年x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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