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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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7

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

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8

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2.0.19 lighting

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的供配电装置。

3 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 3.1 疏散区域

3.1.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 3.1.2 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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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分配电装

置 Distribution and switch equipment for fire emergency

1 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 4 直升飞机停机坪。 3.1.3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室外楼梯。

3.1.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消防控制室。 2 消防水泵房。 3 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4 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照度要求

3.2.1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2,

2 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疏散区域内中心线的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5 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2.2 应急照明灯具在60o到0o水平线视角内(图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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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阴影部分)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200cd,60o到90o垂线视角内(图3.2.7)不应大于表3.2.7的规定。 图3.2.2

表3.2.2 应急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值 灯具安装高度(m) 灯具表面亮度限值(cd) 疏散区域 工作区域和高危险 区域 ≤2.5

500 ~1000 2.5~3 900 1800 3~3.5 1600 3200 3.5~4 2500 5000 4~4.5 3500 7000 ≥4.5 5000 10000

4 系统分类与选择

4.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与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疏散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0.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体现节能原则,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宜选择持续型以LED为光源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4.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的蓄电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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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初装容量不应小于90min。

4.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1 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2 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

3 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4 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0.6 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0.7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0.8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0.9 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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