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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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价文件的递交

19. 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在密封袋上标明供应商名

称、询价编号、询价项目名称,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9.2. 每一密封件封口上应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

样,并加盖公章。

19.3.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报价文件的误投或提前

拆封等风险不负责任。

19.4. 报价文件未密封及加写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相

关费用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0. 递交报价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截止时间

20.1. 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邀请函》中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之前接收报价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通过修改询价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

长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原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1. 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供应商在递交报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报价文件,但供应商必须在规

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1.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1.3. 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报价文件做任何修改。 21.4. 从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期至供应商承诺的的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

报价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6.6条的规定被没收。

22. 迟交的报价文件

22.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报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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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

23. 询价仪式

23.1. 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邀请函》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询价仪式。

供应商应派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采购人派代表或监督员监督评审全过程。

23.3. 询价仪式开始时,由监督员检查询价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4. 询价小组

24.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询价项目的特点组建询价小组。其成员由有关技术、经

济等方面共三名专家组成。

24.2. 采购代理机构就询价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询价小组成员参加

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25. 报价文件的资格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

25.1. 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包括是否按规定提交

了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询价文件的资质要求等;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包括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有效、是否满足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等。只有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报价文件才能进行后续的比较与评价,否则将会被拒绝。(询价小组决定报价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报价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外部证据)。

25.2. 报价文件中《报价汇总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

价汇总表》为准;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报价将被拒绝。

25.3. 对于报价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询价小组可

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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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询价小组要审查每份报价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询价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

应的报价文件应该是与询价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

25.5. 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

保留从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如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而做无效报价处理:

1) 报价文件未密封的或者未按要求盖公章的(包括骑缝章); 2) 供应商未按第16.1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 报价文件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4)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5) 未按询价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6) 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7) 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的预算总价的;

8) 不符合关键技术要求的(即项目要求中作出专门标识并说明为关键款项的技术条款);

9) 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10)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6. 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评审、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

响,都可能导致其报价文件被拒绝。

26. 报价文件的澄清

26.1. 在评审期间,询价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

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有责任按照采购人的通知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所作的答复均应补充以书面形式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作为报价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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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询价小组将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询价文件的资质要求和其他实质

性要求,并对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比较。

27. 评审方法及成交原则

27.1. 询价小组将按照本须知规定,只对确定为符合询价文件的资质要求且实质上

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7.2. 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

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其成交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其操作程序为: 询价小组将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按照其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

28. 询价废除的情况

28.1. 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询价废除处理:

1)对询价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作废标处理后将重新组织询价,或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其它采购方式实施。

29. 评审注意事项

29.1. 评审是询价工作的重要环节,评审工作在询价小组内独立进行。询价小组将

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29.2. 除询价小组主动要求询标外,从开标后至授予《成交通知书》期间,任何供

应商均不得就与其报价有关的任何问题与采购代理机构及询价小组联系。如果供应商希望递交其他资料给采购人和询价小组以提醒采购人和询价小组注意,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9.3. 除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审过程

中,评委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在询价工作结束后,询价小组成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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