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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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对保管员、押运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使之能够熟练、准确的进行安全操作,熟练掌握意外爆炸事故的抢救(财产、人员)技术,杜绝违章作业。

(二)动态检查持证上岗情况,严格持证上岗制度。

(三)库房必须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温度保持在10℃~35℃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

(四)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必须穿抗静电服装,人员进入库房必须先消除自身静电方可入库。

(五)必须有严格的验收、发放、领用和退库手续,做到账目清楚,账、卡、物相符。

(六)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的防火、警卫制度。

(七)严格执行报废电雷管的收缴制度及报废爆炸物品的销毁处理 (八)实行班中调度制度,动态检查保管员执行情况。 五、应急处臵及信息传递

如库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当班人员应首先切断库房内照明电源,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上报矿调度室,详细报告灾情,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利用现有的应急材料,积极开展自救工作,转移爆炸物品,防治事故扩大。

如果灾情严重,应清点当班人员,按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避灾路线进行撤离。撤离前,应关闭库房防冲击波密闭门。在撤离过程中并通知灾区附近人员一并撤出。

矿调度室或井下调度站接到灾害报告后,应快速做出反应,及时通知矿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组织井下调度人员及安检员在通往药库的主要路口设臵警戒,实行交通管制,并对前往灾区救灾人员实行登记制度。

事故发生后应当以最快的方式按规定报告公司调度和当地安全监察部门。 六、针对事故性质的事故处理

爆炸材料库一旦发生灾情事故后,应做全面、深刻的分析,以便今后采取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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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一)自然因素造成事故:如水灾、瓦斯、煤尘爆炸、地质构造发生变化等属不可抗力。

(二)人为因素:如因误操作、管理疏漏、电器设备失爆造成事故,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清点人员、财产损失,查清事故原因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和纠正、预防措施并上报矿领导。

七、人员疏散线路

爆炸材料库(爆炸物品发放硐室)→-290西大巷→副暗斜井→一水平井底车场→1#、2#副井口→地面

第六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奖惩制度

一、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小组每月对井下采掘生产区队、巷修工区和通风工区使用和管理爆炸物品情况、现场爆炸材料管理情况和爆破作业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动态检查,每半年根据月度检查情况及外部检查情况评选出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先进单位3名和最差单位1名;给予先进单位单位“四大员”(区长、书记、主管技术员、安全员)每人500元的奖励,给予最差单位“四大员”(区长、书记、主管技术员、安全员)每人500元的罚款。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爆炸物品丢失,武保科、安监处等单位必须立即组织追查,对有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直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相关物品损坏或丢失的,按原价赔偿:爆炸物品箱2000元/个、爆炸物品盒300元/个、发爆器500元/个、铁锁30元/把。

四、报废爆炸物品回收考核奖励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回收单位奖励:可辨清号码的电雷管按2元/发奖励;无法辨认号码的按1元/发奖励,对废旧电雷管管理人员按1元/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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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通风工区奖励:可辨清号码的电雷管按1元/发奖励;无法辨认号码的按0.5元/发奖励。

(三)对责任单位罚款:可辨清号码的电雷管按10元/发罚该爆破工,并按30元/发罚款爆破员所在单位;剩余的电雷管依据各单位查出可辨清号码的电雷管的比例,按10元/发对各单位进行处罚。

(四)对相关考核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五)受奖单位及人员的奖金凭财务记账单到财务科领取,受罚单位及人员的罚金在次月的工资中扣除。

五、违反本通知其它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三违”或严重“三违”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一、本管理制度如与《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管理文件有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管理文件的规定为准。

二、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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