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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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到的电雷管,应及时与通风工区联系及时上缴。每月26~28日由矿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收缴。收缴的报废电雷管通风工区必须及时转运到-290爆炸材料库集中存放。

(五)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或电雷管,都必须及时交到库房管理部门登记入库,不得私自存放或私用、变卖,否则,一经发现交武保科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有关单位上交的报废电雷管由通风工区(或库房当班保管员)出具四联单票据(一联由通风工区存留、二联为单位收据、三联为财务记账、四联为矿安监处备查)。

(七)保管员必须对当班入库的报废电雷管进行认真清点,存放在专用的报废电雷管盒内并上锁,同时填写报废电雷管登记薄,做到账、卡、物相符。

(八)及时做好报废爆炸物品的保管和统一销毁工作。井下库房报废电雷管保管量不得超过500发,报废炸药保管量不得超过100公斤。通风工区根据需报废爆炸物品的数量制定销毁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通防部、安监局审查后,报济东分局审批,由济东分局负责组织统一销毁,销毁完成后,相关资料一式五份,分别报安监局、通防部、济东分局、通防科和通风工区存档。

(九)报废爆炸物品考核奖惩按照《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六、民爆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一)通防科负责民爆信息系统业务的协调管理;负责与济东公安分局关于民爆信息业务联系;负责办理爆破员、保管员和安全员、押运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IC卡的年审工作;负责系统手持机使用培训业务指导工作。

(二)物资部北宿供应站负责及时将次日的爆炸物品计划和“单位使用卡”报物资部支护科,办理相关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手续;负责接受济东公安分局开出的具有电子数据的“单位使用卡”和数据条码,确认无误后,将卡交给通风工区押运员。

(三)通风工区负责系统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将爆炸物品计划和空的“单位使用卡”报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系统手持机使用日常业务培训工作和系统使用现场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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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负责将各库的系统使用信息及时报济东公安分局;负责完成手持机、无线平台的年审缴费工作。

(四)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人员管理卡”,工作时随身携带,不得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必须立即到通防科办理相关手续。因人事变动,改变工种或调出的,由所在单位将其个人“人员管理卡”收回,并及时交通防科,由通防科到济东公安分局办理注销业务。

(五)爆破员必须持有属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爆信息管理系统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人员管理卡”和“爆破材料领用单”亲自领取爆炸物品,不得由他人代领。

(六)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要仔细审核爆破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人员管理卡”,未持有“人员管理卡”或与身份不相符的,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七)保管员必须熟练操作“领用发放手持机”的入库、拆箱、发放、清退、转库、信息上报等整个业务过程,操作时必须认真、仔细,操作数据必须与实际发放、清退等

数据一致。

(八)火工班长必须熟练操作无线平台,按照至多每5天上报一次的要求,按时上报手持机数据,维护好无线平台,保证运行良好。

七、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防火管理制度

(一)通风工区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对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库房设臵水源、沙箱、灭火器、铁锨等消防器材,配备数量充足,完好可靠。

(二)保管员必须了解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能熟练操作灭火器,并将每班检查情况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上,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三)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房,如因检修电气线路、安装照明灯原因,确需矿灯照明时,应将矿灯装入专用的防爆盒内。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发火物品出入库房,禁止进行无关的事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每班清理纸箱、木箱等杂物,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的杂物及时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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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严禁脱岗、睡岗。在岗期间必须对库内外加强警戒,每班巡视不得少于4次,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汇报。

(七)库房内的电话要保持畅通完好。库房内外通道要畅通无阻,防止出现意外。 (八)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出口的抗冲击波密闭门正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保管员应在靠近栅栏门的发放壁槽内认真值班,不得随意离开。

(九)因工作不严不细、违章操作造成意外事故或爆炸物品被盗者,将组织责任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性质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入库检查登记管理制度

(一)爆炸材料库为要害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通风工区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对各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库房看管、警戒、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矿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每季至少对各爆炸材料库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各库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外来检查人员必须在矿有关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证》或保卫部门的有效介绍信,并按规定登记后,方可进入库房。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

(三)严禁携带矿灯进入库房。确需矿灯照明时,应将矿灯装入专用的防爆盒内,严禁任何人员携带矿灯进入存放有爆炸物品的壁槽附近。

(四)入库前要触摸“防静电帘”,充分导放静电后,方可进入库房内。 (五)严禁携带火种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影响保管员的各项操作,不得随意拿取和挪动库内物品,认真填写“入库人员登记薄”。

(七)入库检查前,必须首先填写入库登记表并注名入库时间。检查结束后,再填写出库时间、检查内容及意见。保管员要妥善保管好出入库登记薄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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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爆炸材料库现场交接班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炸材料库为要害场所,非保管员禁止入内。库内必须坚持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严禁脱岗。

(二)加强对保管员的教育,增强对爆炸物品保管工作的责任心,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做到“手拉手、口对口”,将当班爆炸物品的使用、发放、清退、库存以及安全设施、下班注意事项等相关情况清楚的交给接班人员。

(三)交接清楚当班发放爆炸物品情况,当班库存量,爆破员办理退库情况,电雷管检测仪、民爆管理系统手持机的使用和完好状况。

(四)交接清楚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锨)、各种工具(锁、口哨、锤子、电雷管箱、钥匙等)完好情况。

(五)交接当班安全情况、下班应注意事项及有关领导的指示和通知。

(六)接班人员对交接情况逐项检查,核实无误后双方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交班人员方可离开库房。

(七)当发现爆炸物品数目不对应时,首先进行详细自检,经确认确实不属于发放与记账造成的问题,当班保管员应立即向通风工区值班人员汇报,由通风工区报矿武保科对爆炸物品丢失情况进行追查,相关人员必须全力配合。

(八)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登记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三章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发爆器管理制度 (一)业务分工

1.通风工区:负责发爆器的具体管理、维修、发放,每月至少对在用的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一次校验。

2.通防科:负责发爆器的技术指导和考核工作,指导通风工区完成发爆器管理工作的自检工作、负责发爆器的选型以及对外业务联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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