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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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度汛方案; 9 其他有关事项等。 7.2.3

项目法人应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按规定将下列资

料报送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1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爆破人员资格证书;

2 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 施工组织方案;

4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等。 7.2.4

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专篇。安全技术措施

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 2 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及采取的控制措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3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4 安全防护措施;

5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6 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防护措施; 7 机电设备使用安全措施;

8 冬季 雨季 高温等不同季节及不同施工阶段的安全措施; 9 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10 消防安全措施;

11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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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监理单位应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7.3 专项施工方案

7.3.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见附录A);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见附录A),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7.3.2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等;

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 设计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7.3.3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

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实行分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应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7.3.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

组织召开审查论证会。审查论证会应有下列人员参加:

1 专家组成员;

2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

4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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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 7.3.5

专家组应由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各参建单位人

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审查论证会。 7.3.6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3.7

审查论证会应就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审

查论证报告应对审查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经专家组成员签字。

1 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完整、可行,质量、安全标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2 设计计算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3 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等 7.3.8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7.3.9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

专项施工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7.3.10 监理、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旁站监理。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

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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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合格后,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7.3.12 监理单位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7.3.13 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如有必要,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法人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7.4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7.4.1

水利水电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各参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7.4.2

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参建

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 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3 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4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5 组织消防检查; 6 组织消防演练;

7 组织或配合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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