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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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绪论

一、社会工作产生的历史条件 (一)思想渊源:

主要表现在社会福利思想的发展、完善,最终为社会工作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因此,社会工作的思想渊源可以说是社会福利思想体系。 1.西方古典的福利思想

如何进行财富分配?如何认识幸福和获得幸福?

幸福观:幸福不在于占有,而在于分享,富人只有帮助 穷人才能获得幸福。 责任观:富人帮助穷人是一种社会责任,要尊重穷人。 正义观:人应公平享有物质。 2.基督博爱的思想 身、心、灵三者并重

圣经:当爱你的邻舍。强调教徒应有奉献的爱心与谦卑的态度 宗教的社会福利思想从当代社会工作的眼光来看,似乎偏重于慈善补偿式的义务,但是,宗教家的利他、奉献、博爱与救人救世及其以爱心救人和与人为善的思想,均是社会工作者应效仿的。

3.人本主义思想

(1)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2)人是可以认识的 (3)人生而自由 (4)人生而平等

(5)人与社会相互依赖 (6)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

(7)人类社会应努力改善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 (二)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

社会工业的发展(工业化):一方面为社会工作的产生提供了物质保障,另一方面,社会成员生活的脆弱性增强,社会问题日益增多,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工作专业的产生提供了适宜土壤。

(三)社会政治条件

自下而上的社会运动和自上而下的社会改革推动了社会工作的产生和发展。 二、社会工作发展的基本动力(人的需要)

社会工作制度的产生负有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职责。 (一)人类的基本需要: 1.与生俱来的需要

(1)人类的基本生存需求和愿望 (2)人的生命周期的需要

2.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所产生的需要 (二)人的需求的差异性:

三、社会工作发展的基本阶段和发展趋势 (一)发展阶段

1.社会工作的萌芽期(17世纪初——19世纪末)

2.社会工作的发展期(20世纪初——20世纪30年代末) 3.社会工作的成熟期(二战——至今) 4.社会工作的变革期(20世纪80年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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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工作的发展趋势

1.从非专业发展到专业 2.从无理论发展到有理论

3.由消极的救济工作发展到积极的福利措施 4.由地方性工作发展到全国性措施 5.由事后的补救治疗发展到实现的预防 6.由少数人参与发展到大众的参与

7.由对少数人的救济工作发展到对全体大众的福利

8.以传统个案工作为主的发展到整体性、综合性的福利行政、立法与制度(方法的整合)

9.从描述性的访问调查发展到数量化实证的研究分析

10.从不算成本的工作发展到讲究方案的评估及成本效益分析。 四、西方社会工作史与社会福利史和社会保障史

社会工作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区别和联系

第二讲 社会工作的萌芽期

一、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1601年) (一)产生的背景 1.历史背景

圈地运动:产生了严重的犯罪、疾病、贫穷等社会问题。 16世纪的宗教改革:教会的权利和救济能力下降。 2.政策背景

1349年《劳工法》:规定所用由劳动能力而没有资产的人必须接受雇佣,任何人不得提供救济给有劳动能力的乞丐。

1531年:政府根据调查的结果向行乞的老人和穷人发行执照, 每个执照只在本教区内有效。政府在社会救济中的作用只是在于对各种救助活动进行协调而不提供救济的经济来源。

1536年《亨利济贫法》:责令教区在自愿的基础上,征集捐款,并负责本教区的贫民救济。 1562年《技工法》:流浪者要被强迫工作,否则就沦为奴隶。 1572年《教区贫民救济税》:开始以税收的形式作为济贫基金的来源,征收全国性济贫税;建立贫民馆;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进行社会救济。

至此,政府开始由以前的社会救济活动的协调者变成了社会救济活动的实行者和社会救济资源的提供者 。

尽管上述改革的实施有一定的效果,但并未改变英国的社会病,“在经过了试图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控制贫穷的两个世界之后,政府开始慢慢地并极不情愿地接受这样的一种义务:帮助那些不能自我求助的人。1349年至1601年之间的经历,竟让英格兰的统治者确信了这样一种事实:仅仅依靠惩罚并不能消除贫穷,而只有通过申请公共资源以补助个人需要才能够减轻贫穷。”

(二)伊丽莎白济贫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每一个教区每周应向地主征收济贫税(开政府抽税办理救济之先河,为以后各国政府办理公共救助之先声)。

2.规定贫民救济应由地方分区办理,每一教区设立贫民检察员若干人;同时,中央政府设立贫民监督员。(开创了国家设立机构建立制度办理救济兴行政之先河。)

3.规定凡是有工作能力的贫民必须参加工作,教区设立贫民习艺所(以工作换取救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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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工赈方法)。

4.禁止无家可归者及无业游民行乞游荡,设立救济收容所,强迫在所内工作,有家的人给与家庭补助,是其仍然可以在家中居住,同时把救济工作分为院内救济和院外救济。(开创机构式和家庭式社会工作的先河)

5.规定每个公民对贫穷的家人或亲戚都由救济的义务,教区即公共救济机构,只有在贫民不能从其家人或亲戚获得救济的时候才予以救济。而且,教区救助的对象只限于本教区出生或在本教区居住时间超过三年以上的人。(这种以居住权利为接受公共救助的条件以及所谓的“亲属责任”或“家庭责任”到今天一致还是公共救济中的争论问题。) 6.将贫民分成三类:体力健全的贫民必须强迫进入感化所或习艺所工作;不能劳动的贫民进入救济院或者采用院外救济的方式进行救济;失去抚养者的儿童,采取领养或寄养的方式进行救助。

(三)历史作用分析(对社会工作发展的贡献) 正式承认政府有济贫之责,并建立了初步的行政救济制度和救济工作方法,为各国社会救济法的典范。

(四)新济贫法(1834年)

1.原则:减轻政府负担,鼓励贫民自食其力。 2.背景:政策背景、 社会舆论的压力 社会运动 3. 主要内容

*停止发放院外救济;

*撤销教区对济贫工作的管理权,按地区设立地方监护委员会,由政府济贫法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

*习艺所将贫民按年龄、性别和身体条件进行分类,分开居住,同时对申请救济的贫民进行严格审查;

*坚持不合格的原则,即一定要使那些依靠救济的贫民的生活状况比院外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要差。

二、德国的汉堡制(1788年)与爱尔伯福制(1852年)

作为一个工业化比较早的国家,德国遇到的社会问题与英国的十分相似,贫穷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一)1788年的汉堡制

1788年,一名叫布希(Busch)教授起草了一种济贫制度,后在汉堡市实行,即所谓的汉堡制。

主要内容:1.该制度在汉堡市内设立了一个中央办事处,处理全市的救济业务。

2.全市划分为若干个区域,每个区域设立监察员一名,救济员若干名。 3.救济方法是助人自助。 4.向失业者介绍工作

5.把贫困儿童送往职业学校学习技能。 6.把病人送往医院就诊。

7.不准向沿街乞讨施舍已取缔无业游民,并且不使贫民养成依赖心理。

(二)1852年的“爱尔博福制”

1852年,爱尔博福在对“汉堡制”进行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救济制度,即所谓的“爱尔博福制”。 主要内容:

1.该制度规定全市划分为564段,每段大约300人左右,其中贫民不得超过4人. 2.每段设立救济员一名,凡需要救济者必须先于救济员联系,救济员经过调查确认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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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对象之后才能给与救济,而且在实施救济之后,每两周就要复查一次.

3.救济的标准必须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防止贫民养成依赖心理.

4.救济员还要负责本段内的其他工作,如职业训练、职业介绍、游民管理等. 5.救济员一般由政府委派地方热心人士担任,是一个荣誉职务.

6.全市每14段为一个赈济区,设立监察员一名,负责领导改赈济区的救济员,区内14段联合组成一个赈济委员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本段区内的救济工作,并且要形成报告、提案交给全市各区联合组成的中央委员会。

7.中央委员会是全市最高救济机关,负责从总体上管理全市的救济所、医院及救济工作,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 爱尔博福制的优点:

1.在工作机构方面,全市各区有由下而上及综理全市救济事务的组织,上下沟通,行政集中,监察严密,各级委员会经常开会,随时计划、检讨与改善工作,十分灵活有效,行政效率很高。

2.全市划分的工作区域很小,每区赈济员所负责的贫民人数不多,能照顾周到,且不时开会讨论各项问题,可以互相切磋,取长补短。

3.赈济员由地方人士义务充任,可以节约人事经费,提倡人民义务服务精神;赈济员可连选连任,熟悉地方事务,经验丰富、轻车熟路。

4.济贫工作不仅注重消极的救助,且注重扶助贫民自立与贫穷预防工作。

5.赈济员与接受救助申请后及实行救助前,须做家庭调查;事后并经常做家庭探访,凡工作经过,均有个别纪录,并经常召开会议讨论有关问题,这些都是现代社会个案工作的做法;划分段区,由地方人士志愿服务的做法,也符合现代社区工作的精神与方法。

总的来说,德国的这两种社会救济制度基本抄袭了英国的《济贫法》中的分级管理、对救助对象进行分类救助、救人自救、以工代赈等思想和方法。但与英国的《济贫法》相比,这两种制度设计得更加细致,尤其是艾尔博福制。这两种制度中规定的分级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更为细腻,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环节都比较健全;艾尔博福制中对被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更为严格。

所有这些实践方法都为社会工作的个案工作法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实践经验。作为一种荣誉救济员的设立,更符合社会工作中志愿服务的精神。 三、英美慈善组织会社(C.O.S)

(一)英国慈善组织会社产生的历史背景

1.济贫法未尽妥善。

2.工业影响所及,失业情形渐多,社会开始关心贫民,各种具有不同目标的慈善组织纷纷设立,征集捐款,救济贫民。但是这些慈善机构之间缺乏联系,步调不一、各自为政、相互冲突、重复浪费、形成混乱现象。 (二)英国慈善组织会社的成立

1868年,亨利索里牧师建议设立一个组织,以协调政府与民间各种慈善组织的活动。1869年,伦敦成立了第一个慈善组织会社(C.O.S)。 (三)英国慈善组织会社的理念及目标

1.理念:该会社接受托马斯.查尔斯(ChalmersThomas)的理论,认为个人应对其贫穷负责,接受公共救济,将摧毁贫民的自尊心、进取心及道德观念,最终致使他们依赖救济为生。因此主张贫民应尽其所能维持其本人生活。

2.目标:该会社的目标是,使英国特别是伦敦的慈善事业组织起来,使之密切联系起来,发挥合理的作用,使真正需要救助的贫民可获得合理的救济。 (四)英国慈善组织会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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