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18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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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的特殊要求,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宜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

二、应急救援路线合理,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宜相对集中布置,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病房和医务人员工作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五、污水处理站及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

六、设置传染病门诊的综合医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七、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患者、医护人员的康复、活动场地。 八、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宜为1.0 ~1.5。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但容积率不宜超过2.5。

第二十条 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指标 200张床以下 110 200~399床 110 400~599床 115 600~899床 114 900~1199床 113 1200~1500床及以上 112 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七项用房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部门 急诊部 门诊部 住院部 医技科室 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 院内生活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3~5 12~15 37~41 25~27 8~12 3~4 3~5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调整。

第二十三条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表3的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表3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2) 项 目 名 称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 600 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 450 X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Cyberknife) 450 直线加速器 470 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含PET) 300 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 150 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260 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310

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 240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35m2的标准增加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50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综合医院,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动物实验室。

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每个3000m2增加相应的实验用房;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研究项目的综合医院,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第二十六条 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医院分类 面积指标 教学医院 10 实习医院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七条 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的综合医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1000平方米/个的标准增加培训用房面积,按照10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12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学员宿舍面积。

第二十八条 综合医院图书馆按照编制内职工2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室内活动用房按照编制内职工1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院内生活保障用房按照0.4 m2/床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 综合医院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卫生应急储备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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