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属性与分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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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属性与分割原则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家庭成员死亡后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遗产跟死亡赔偿金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基于公民死亡才发生的,而且受益人基本相同。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主体都是死者的继承人。但二者的区别之处在于:

1、 死亡赔偿金不是法定的遗产。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种法律规定

死亡赔偿金为遗产。公民死亡时遗产的范围,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即《继承法》。

2、 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事故死亡后,基于法律规定时所产生的赔偿费

用,不是该公民死亡时就遗留存在的,死亡赔偿金不能用来清偿死者死者生前所遗留的债务。

3、 遗产具有可预见的处分特征,如死者生前立下遗嘱,处分其死亡以

后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具有不可预见性,死者更不可能生前对其进行处分。

4、 如果死亡赔偿金做为遗产分配,《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两种人,

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将有权获得财产,有于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坏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受到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对此“逸失”利益,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上诉规定的近亲属较多,但并非所以受害人的近亲属都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近亲属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先由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继承顺序继承人享有。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

原则上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不适用《继承

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继承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受害人非正常死亡,打破了稳定的家庭生活秩序,受到的物质损失最大,其家庭成员应分得较多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来决定各赔偿权利人的分配数额。 综上,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的事实,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收入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获得,不是通过死者生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作为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应获得的物质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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