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2 溶剂基印刷油墨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5 5.2 排气筒监测 5.2.1 DB11/ 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GB/T 16157和HJ/T 397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 排气筒废气的监测采样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32的规定执行。 5.3 无组织排放监测

5.3.1 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应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5.3.2 印刷生产场所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按照车间封闭情况进行设置。印刷生产活动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封闭车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封闭车间门窗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印刷生产活动未在封闭车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印刷设备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4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5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5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苯 1 甲苯 二甲苯 2 非甲烷总烃 标准名称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583 HJ 584 HJ 734 标准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 5.5 监测工况要求 5.5.1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5.5.2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印刷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5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A.1 油墨、清洗剂、润版液、胶黏剂、有机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A.2 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

A.3 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生产活动(清洗、调墨等)及设备(印刷机、覆膜机、复合机等)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A.4 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每万m

3

/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用量不应小于1m3,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购买吸附剂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A.5 废吸附剂应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相关的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A.6 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溶剂、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A.7 印刷企业应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此记录中的编码规则;

b) 印刷工艺和承印物种类(金属、塑料、纸等);

c) 每月每个工序所使用的油墨、稀释剂、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

辅材料的种类和总量;

d) 每种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e) 烘箱温度。

A.8 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热力焚烧装置——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 b) 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 c) 冷凝装置——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

d) 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 e)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f) 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