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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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6-01-04 【实施日期】2006-01-04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6]第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5]167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未安置和安置后未上岗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接收单位不许以任何理由向城镇退役士兵收取上岗费用。

(二)尽快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到位。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有资产管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定、下达安置计划,开出所有的安置介绍信,落实好接收单位。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对于历年来已开出安置介绍信,接收单位

当年没有及时接收或接收后没有安排工作岗位的,要尽快安置上岗;对由省下达安置计划的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接收单位超计划分配而造成接收单位拒绝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调整落实接收单位。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的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现已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无法落实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不含上岗后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的退役士兵),如果本人自愿,经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当地政府制定的2005年自谋职业标准计发。城镇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与城镇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并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保证其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国家、省、各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区)均已制定了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没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下发相应办法。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切实解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积极筹措,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辖市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省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经济困难的省辖市、县(市、区)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中央和省财政的自谋职业补助

经费已下拨各地,各省辖市和县(市、区)要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补齐。自谋职业补助经费要建立专账,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三)积极开展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辖市财政要给予补助。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转变思想观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招聘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克服困难,下决心解决历年来未安置、未上岗城镇退役士兵遗留问题。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各个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民政部门负责了解退役士兵未安置情况,及时拟定、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编制事业单位接收计划,了解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企业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已上岗的退役士兵劳动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情况;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经费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帮助退役士兵解决各种实际困难,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加强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

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辖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于 2006年3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民政厅。省政府将于适当时候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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